京山轻机

- 00082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5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02
标题京山轻机: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1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2018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30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1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2018年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并表范围后,因其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8年-2020年年报出现会计差错。
批复内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23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36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增资入股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称,公司增资入股并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10%的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和受让股权的公告》称,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慧大成51%的股权并将慧大成财务报表纳入公司合并范围。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你公司发现子公司慧大成财务异常后主动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显示,2016年至2018年慧大成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你公司据此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2016年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5万元、调减1,969.43万元、调增237.75万元、调减655.27万元;导致2016年至2020年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46.32万元、调减1,865.74万元、调减4,650.22万元、调增575.61万元、调增426.63万元;导致2018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19.22万元、调增653.33万元。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19
标题京山轻机:关于公司董事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接到公司董事王伟先生的通知,王伟先生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过程中因误操作于2021年11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导致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王伟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伟先生表示今后将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8-27
标题关于对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大成”)控制权。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慧大成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将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京山轻机给予现金补偿。同时,罗月雄、王建平承诺使用股权转让款中的部分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京山轻机股票并锁定1年作为业绩补偿的保证。罗月雄、王建平于2018年6月21日增持完成,并承诺2019年6月22日前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票。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慧大成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15.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京山轻机支付5,393.02万元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仅支付业绩补偿款450万元,剩余4,943万元未补偿。同时,罗月雄、王建平于2019年6月22日前(即承诺不出售股份期间)出售了前述增持股份225万股,但未将出售所得用于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前述不减持该部分股票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罗月雄、王建平、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8-24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罗月雄、王建平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和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0]21号
批复原因罗月雄、王建平: 你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购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大成)的对手方,承诺深圳慧大成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否则将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司给予现金补偿。此外,作为盈利补偿的保证,你们承诺于约定期限内增持不少于3,000万元的公司股票,并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经查,你们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和遵守承诺,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未在期限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深圳慧大成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015.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应在2019年5月26日前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5,393.02万元,但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余4,943.02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支付。二是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你们在约定期限内增持了公司股票325.38万股,成交金额约3,388.06万元,但却在增持后的12个月内卖出股票224.97万股,成交金额约1,952.62万元。
批复内容现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2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3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3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0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2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原持有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大成”)31.6%的股权。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刊登《关于对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和受让股权的公告》称,2月25日你公司与深圳慧大成及其股东签署了《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对深圳慧大成增资5,000万元,同时以9,672.75万元受让深圳慧大成股东深圳慧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深圳慧大成14.33%的股权;本次增资和受让股权完成后你公司合计持有深圳慧大成51%的股权;2018年2月26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和受让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你公司实施了该项交易,将深圳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我部在对你公司定期报告事后审查中发现,合并后由于你公司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深圳慧大成长期股权投资在本次交易后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该项交易产生了12,652万元的投资收益,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5,322.45万元的82.57%,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你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方将该项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12月19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对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和受让股权的议案》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9.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福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州安州管理和控制的29个产品,涉及32个证券账户(含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以下简称广州安州账户组),在持有“京山轻机”“经纬纺机”“苏州固锝”“中核钛白”等4家公司股票分别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 王福亮作为广州安州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广州安州的经营管理和公司管理产品的投资交易等业务。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州安州给予警告,并对其超比例持有“京山轻机”“经纬纺机”“苏州固锝”“中核钛白”等4只股票未依法披露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广州安州前述4次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2
标题关于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収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栺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13号
批复原因6月3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仹有限公司収行股仹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幵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亊后审查,现公司收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稽查  公告日期:2014-11-03
标题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
批复内容本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尚未建立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还未达到证监会要求。 3、公司部分董事未出席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该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且审计部的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批复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开展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及《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按照湖北证监局的统一部署,于2007年5月正式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