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9 |
标题 | 海投5:关于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补发)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3]琼96执11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9),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限制高消费 |
处理人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9-22 |
标题 | *ST海投: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906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349.64万元至9,524.46万元。3月2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5,044.54万元至52,566.81万元,同时,因公司预计2022年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4月25日,公司再次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1,875.91万元至107,813.86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6,421.31万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76,365.90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
批复内容 |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财务总监刘腾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04 |
标题 | *ST海投: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69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陶琰、朱西川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下列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陶琰、时任董事会秘书朱西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04 |
标题 | 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7-18 |
标题 | 关于对朱卫军、蒙永涛、刘腾键、王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二、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和财务总监刘腾键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董事长朱卫军、总经理蒙永涛和董事会秘书王艳在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18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二、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1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09 |
标题 | 关于对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3]2号 |
批复原因 |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06 |
标题 | *ST海投:2023-048:有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3]2号 |
批复原因 | “陈英杰、吴陆鸿、张伟亮、杜传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所述事实,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陶琰、朱西川)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3]21号 |
批复原因 | 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2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1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2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月2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签订协议,百年人寿对你公司子公司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山水)增资115,000万元,将持有亿城山水48.94%股权,并可在特定情形下要求你公司回购亿城山水股权。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显示,百年人寿拟以127,274.32万元的价格收购亿城山水持有的部分项目资产,并先行支付18,254.69万元作为首付款。2021年3月1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暨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告》《关于公司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2020年12月18日,你公司、亿城山水、百年人寿三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你公司向百年人寿支付亿城山水48.94%股权回购款109,019.63万元;2020年12月30日,上述三方签署《支付协议》,约定亿城山水使用应收百年人寿不动产收购款尾款109,019.63万元代你公司向百年人寿支付股权回购款,并于12月31日完成交易。你公司迟至2021年3月才披露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支付协议》等事项。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2-20 |
标题 | ST海投:深证上[2023]122号-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22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三、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批复内容 | 一、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卫军,董事、总经理、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总监蒙永涛,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时任董事长、董事于波,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姜杰,董事、副总经理林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ST海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 |
批复原因 | 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1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持股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ST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2016年11月,ST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ST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年4月,湖南信托向ST海投发出《说明函》,4月28日,ST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10.2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1月4日,海航商控偿还5亿元。1月12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有的5.21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月23日,海航商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5.21亿元。同日,ST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23日,5月14日,11月20日及2020年1月23日,海航商控与华融资管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22日,ST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2021年4月28日向ST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ST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底,ST海投货币资金余额27.09亿元,其中26.70亿元以存单形式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公司天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ST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2019年6月至8月,盛京银行将ST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13.4亿元直接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6月28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7.6亿元资金。7月1日中嘉合创又将7.6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2019年5月至11月将9.10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12月17日,ST海投收到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10.00亿元。2019年12月27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两笔存单共计1.8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12月31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1.8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3.4亿元,ST海投与长安银行协商将2.4亿元贷款展期至2020年1月3日。ST海投2019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3.36亿元,2019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2020年1月2日,中嘉合创将5.2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月3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2.4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月2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237.9万元。5月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5月27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6月3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7.1亿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2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ST海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7.1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ST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支付预付款2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3笔转给天津养生堂2亿元。为维护ST海投2020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13.24亿元。7月1日,天津养生堂又将13.2亿元分2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年,ST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海投支付对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海投2020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9.07亿元,2020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朱卫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波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部分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杰作为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蒙永涛作为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腾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菡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一、责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4 |
标题 | ST海投:关于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刘腾键先生在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原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任职财务总监期间,海航基础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腾键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5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6 |
标题 | ST海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2]13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ST海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
批复内容 | 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ST海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陶琰、朱西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8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17 |
标题 | ST海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12021001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3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8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3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二、 未及时完整回复本所问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16条、第10.2.4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2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12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0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8月14日前将相关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海航投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0]9号、[2020]10号 |
批复原因 | 1、决定书1的主要内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报称,2019年内,你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存在以质押定期存单的方式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贷款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总计91,237.9万元。
2、决定书2的主要内容:“朱卫军、姜杰、蒙永涛、刘腾键: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内,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存在以质押定期存单的方式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贷款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总计91,237.9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5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5月7日前将相关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抄送大连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2 |
标题 | 海航投资:关于被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我公司被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第一时间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处理和更新相关信息。公司已向其解释说明公司所申报财务数据和纳税总额数据与年报存在差异系口径和理解不同导致,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等情形。2020年2月29日,公司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司已于2020年2月27日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作出决定机关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理人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26 |
标题 | 海航投资:关于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况说明承诺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公司核查,公司填报年度企业资产状况时是以母公司口径填报,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系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司填报数据与公司年报中的合并报表口径数据不一致所致。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向对方说明各项经营数据的来源及统计口径,并按照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公司将积极配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和更新相关信息。 |
处理人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7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1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8 |
标题 | 海航投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1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1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积极组织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后,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13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36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2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与关联方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拟以持有的海南恒兴创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创展”)100%股权及债杈置换关联方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所持有的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投一号”)77.47%oLP份额。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关注问题做出补充。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2-12 |
标题 | 海航投资:严正声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或“公司”)接到投资者举报,有不法网站(网址:www.hhfaziben.cn)冒充海航投资名义对外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开展互联网非法理财活动。经核实,该网站发布的公司简介、公司LOGO、联系方式等信息,均盗用自海航投资官网相关内容,未经过海航投资任何授权,已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并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时该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司资质均为伪造,已涉嫌犯罪。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就有网络平台冒用海航投资名义开展非法理财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
处理人 | 北京市公安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5 |
标题 | 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0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0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海航投资: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08号 |
批复原因 |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0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平远投资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9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山东平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8月8日至8月10日,山东平远使用“高某某”账户买入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万股。
山东平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相关证券交易记录,相关资金往来,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山东平远改正,对山东平远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7 |
标题 |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2008]27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监事会没有充分履行相应的职责。
2、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效力。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没有参加证监会组织的培训。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大连证监局的具体部署,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深入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已完成了公司治理情况自查、接受公众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工作,并于2007年9月17日披露了《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8-03 |
标题 | 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2005年巡检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证监函[2005]18号 |
批复原因 |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核算等方面问题。
|
批复内容 |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于2005年4月4日至4月2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5年7月4日对本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大证监函[2005]18号,下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本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就整改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结合长远发展目标,以持续规范运作为宗旨,公司提出了整改方案及具体落实措施。在制定整改方案时,公司同步完成了整改工作。
对于本次巡检,我司认为:检查组发现和提出的我司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是明确和实事求是的,我司坚决予以纠正和改进。通过与监管人员深层次地沟通,我司深刻地意识到,要成为永续发展的专业地产集团,亿城股份需要全方位地规范运作,这有利于公司更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改善运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因此,此次巡检不仅是对我司规范性运作和历史发展的一次全面检验,更是对我司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一次促进和提高,我司将以此为契机,一如既往地不断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力争早日将我司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能力、拥有良好品牌形象与先进企业文化、运营过程规范透明、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地产行业领先企业。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