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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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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高新兴(300098)
高新兴:章程(2024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3-3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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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 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 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 知....................................................................................................................... 37 第二节 公 告.......................................................................................................................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条 公司于 2010年 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778.227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通信工 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五金产品;制造、销售:金属链 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密封件、安防设备、物联网设备;研发:金属制品、物联网 技术;制造:金属结构、通用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电子专用设备(不含许可 类专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智能仓储装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 许可经营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 经营(即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 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 二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3,778.227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4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5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抽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6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 担保;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3)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9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项(1)、(4)、 (5)、(6)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10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11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12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14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15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16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17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8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19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1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22 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3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24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25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 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6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 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28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9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30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1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三 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时,应依照第四十二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 32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33 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34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35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37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8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39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记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0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二年四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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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1-18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 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 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 知.........................................................................................................37 第二节 公 告.........................................................................................................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2010 年 6月30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778.227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五金产品;制造、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密封件、安防设备、 物联网设备;研发:金属制品、物联网技术;制造:金属结构、通用设备(不含 特种设备)、电子专用设备(不含许可类专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销售:人工智能硬件、智能仓储装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技术服务、 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 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4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 的高 新兴有 限净资 产为43,369,221.40 元为 基准, 除法定 盈余 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3,778.227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7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10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12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13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15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16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7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18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19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20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1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22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23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24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25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26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 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27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 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28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29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30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1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一 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32 出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时,应依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33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34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35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37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38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39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0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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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7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7-0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 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29 第一节 监 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 知.........................................................................................................37 第二节 公 告.........................................................................................................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2010 年 6月30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778.227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 的高 新兴有 限净资 产为43,369,221.40 元为 基准, 除法定 盈余 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3,778.227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8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10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4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15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7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8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19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20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21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22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3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4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25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 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 27 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2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31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一 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32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时,应依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3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34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5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9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0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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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2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 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 知....................................................................................................................... 37 第二节 公 告.......................................................................................................................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8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10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4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15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7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8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19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20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21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22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3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4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25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 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 27 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2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31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一 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32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时,应依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3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34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5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9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0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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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1-3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 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 知....................................................................................................................... 37 第二节 公 告.......................................................................................................................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条 公司于 2010年 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8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10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2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3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 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 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4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15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6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公司股票;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上市等其他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17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8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19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20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21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22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3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4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25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6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 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四)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六)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含 27 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2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重大交易决策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31 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谨慎原则决定举债借款事项及相应的资产抵 押等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百六十一 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或者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32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 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时,应依照第四十一条执行。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关联交易的范围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 定)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3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34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5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3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报刊中的任一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9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40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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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4-1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7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8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9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0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11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2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13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14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5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16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17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8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19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20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21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2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委员会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23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 24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25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26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人力 资源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 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 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 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 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27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 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 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四)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六) 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8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经营管理委员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经讨论无 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 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9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0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1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32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33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34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35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36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37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超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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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8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2-1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449.3329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449.332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6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7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8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9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10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12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13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14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15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16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7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18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19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20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1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2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3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24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26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人力资源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 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 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 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 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 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27 (三) 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四)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六) 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28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29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30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1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32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34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5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37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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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28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七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2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475.1629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3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4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475.162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5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6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7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8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9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10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12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13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14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15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16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7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18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19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20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1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2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3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24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5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26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计、人力资源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公司整体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 定期针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和外部商业环境进行评估、回顾,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 置换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可转债、可交债、企业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发行股份、资金募集等提出建议; (五) 审议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资金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审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缺陷认定标准; (三) 审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 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六)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指导内部审计、风险监察工作;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集团人力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政策方案; (二) 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及构成提出建议,对集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27 (三) 根据章程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四) 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评价体系等; (五)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六) 审议集团的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及考评结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含事业合伙人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七)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重大人力资源政策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28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29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30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1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32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34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5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6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37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38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八年七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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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6-1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856.996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856.99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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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4-2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492.870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17,492.870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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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1-0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 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521.870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17,521.870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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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7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6-1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611.949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10,611.94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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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7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4-1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429.649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429.64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至十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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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02-23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471.849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471.84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不少于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比例:当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 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则审计机构应已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原则: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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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6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7-23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471.849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471.84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金额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当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资产金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2)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资产金 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2)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金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2)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当交易标的为股权时,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以上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 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依照本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 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 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在总经理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 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 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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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6年5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5-2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471.849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471.849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 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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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6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4-1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476.457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476.457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 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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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5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12-2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076.9571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7,076.957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 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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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5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10-2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460.2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70,460.2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 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 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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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7-1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358.43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 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设备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 国家规定不需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9,358.43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 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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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公司章程(2015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6-1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358.43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9,358.43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八)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向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 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 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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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3-13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49.0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备)、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通信电源、 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 维护;通信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8,349.0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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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7-29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49.0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 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8,349.0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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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4-1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86.4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 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8,386.4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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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02-0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二〇一三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8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 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78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事项的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由公司总 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以上低于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 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或绝 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审议决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且绝对金额 低于3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以上,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 对金额500以上万元,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或 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绝对金 额低于3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双广 二〇一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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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6-2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6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8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 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78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 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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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1-10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1 第一节 通知................................................................................................................................. 31 第二节 公告................................................................................................................................. 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二章 附则..................................................................................................................................... 35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440000000013608。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91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0,000股,于2010年7 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sunc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邮政编码: 5105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9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 依靠先进的技术、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培育和经营品牌,实现 企业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网络运维信息系统、动力环 境监控系统、数字图像监控系统、物联网技术开发及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通信产品、无线通讯电子产品(手 持终端、车载终端、行业手机、无线传输设备)、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备、发射设施)、监控设备、节能设备、低压配电设备、仪器仪表、 电子产品及传感器;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通信 技术服务、节能服务(以上不含电信增值业务等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 人为刘双广、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李晓波,各 发起人于2007年公司设立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404.61 81.45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78.29 9.05 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 238.26 5.70 李晓波 158.84 3.80 合计 4,180 100.00 上述各发起人确定以截至2007年4月30日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高新兴有限净资产为43,369,221.40元为基准,除法定盈余公积金 1,542,540.72元不转增股本外,将剩余净资产41,826,680.68元中的41,800,000元按 1:1的比例折成4,1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26,680.68元作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广东高新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 后原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2007年10月公司扩大股本,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350万 股;2007年12月公司再次扩大股本,李晓波认购新增股份100万股、广州网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80万股、许颖认购新增股份146.1万股、广州市星 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新增股份153.9万股、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认购新增股份120万股。2010年5月,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238.26万 股股份转让给刘双广。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股东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 股 东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刘双广 3,642.87 71.0111 广州网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08.29 15.7561 李晓波 258.84 5.0456 广州市星海中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3.9 3.0000 许 颖 146.1 2.8480 江苏三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0 2.3392 合 计 5,13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8,89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等时,公司应立即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股权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 方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占用公司的资源、资金时,公司将通过变现上述冻结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 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需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整,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九点半,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 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四)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工作的结果给予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明确规定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该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1、上一届董事会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 达董事会秘书。 (二)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提名: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提名: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 (1)上一届监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或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提名。 2、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对董事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如下办 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当对每一 个候选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按照候选董事或者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董事或者监 事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五)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董事应 当与监事分别选举;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 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或者监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按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以下期限内仍然有效: (一)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 (二)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关联董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回避; 2、其他董事、监事要求关联董事回避的,由上述董事、监事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决定; 表决程序为:若董事会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能参与表 决,则在不将其表决权计入有效总表决权的情况下,由超过半数的有权表决董事 通过。 如因上述回避程序造成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存在 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 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上述(一)至(七)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中《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 传真或信函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不含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不含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时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的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依照本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 办公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时,由总裁做出决定。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承担最后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的职权:在总裁领导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决策,领导和组织分管职能 部门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进行 高比例的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 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 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 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并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 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修改事项若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内”、“ 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少于”、“多于”、“过”、“ 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起生效。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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