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出台,科创板准备工作再进一步
事件: 3月1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以及会员应按照《交易特别规定》为科创板投资者制定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具体来看:
获得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条件进一步细化: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包括:
1) 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包括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等),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
前者中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 股、B 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后者包括:公募及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2) 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其中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3) 计算个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4) 投资者应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主要为:
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认定包括:参与A 股、B 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交易经历自个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本所、深交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
我们认为,强化个人投资者事前的交易资格认定,有助于后续的交易监管顺利进行,同时对于降低科创板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系统性风险有一定帮助。
风险提示
政策推进不及预期l 经济下行超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