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监管观察系列一:ABS该如何进行风险暴露计算
近期银监会相继发布多个监管文件,多方面规范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相关规定波及ABS业务,对ABS产品的发行及投资产生一定影响,本文作为系列一,探讨ABS在实务操作中该如何进行风险暴露计算。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及风险暴露,并首次将ABS纳入管理范围,提出了明确的穿透式风险暴露管理要求:(1)对于能穿透至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需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纳入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2)对于不能识别基础资产的,可不使用穿透方法,但需要将所有不能穿透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纳入唯一的、名为“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并满足该“匿名客户”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