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全口径分类开启,不良认定趋严
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监管机构借鉴国际规则(2017年4月BCBS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对不良资产、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进行的进一步明确与拓展。
从贷款到金融资产,风险分类适用范围拓宽。《暂行办法》在规范范围上,1)将风险分类适用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2)将风险分类适用机构由“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拓展至所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拓宽风险分类适用范围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强化逾期/减值等客观指标与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量化风险等级分类标准。此前《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在2018年及此前的时间内,即便上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等头部银行都出现大量90天逾期与不良存在剪刀差的情况。《暂行办法》中,逾期90天以上债权无论其是否有充足抵押担保,都至少纳入次级这一规定将使得90天以上逾贷比超过100%的银行存在继续加速不良确认和核销处置的压力。不过上市银行中除了华夏银行外,其余银行在2018A报告期已经全部完成了不良收口,减值补提压力高峰已经过去。
借鉴“实质性”不良概念,风险分类理念由“以单笔贷款为中心”延伸至“以债务人为中心”。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一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该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这一理念转换使得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更具前瞻性,提前将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暴露,有助于银行更充分的做好应对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
设置不良上调标准,再强调投资资产穿透计量。《暂行办法》要求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首先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三类条件。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这一要求对银行表内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中非标类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计未来相关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未来1-2年需逐渐补提。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征求意见稿的落地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近年来银行业尤其是中大型银行经营规范、对风险分类审慎严格,后续影响不大。但部分逾期90天/不良接近100%,以及非标资产/总资产比较高但减值计提不充分的银行信用成本有继续上升的压力。此外,暂行意见合理设置过渡期,为商业银行整改预留了一定的时间窗口。因此预计暂行意见对银行业整体不良额与不良率影响有限,后续主要关注正式稿的落地进展情况和银行业整改情况。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超预期变动,银行资产质量超预期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