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创新研究(六):点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规范保证市场化和公平性

类别:行业研究 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蒲东君,周晶晶 日期:2016-04-28

事件描述

    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5日正式下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件评论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将巩固私募基金行业登记备案的灵活性同时保证金融行业不同资管主体比如公募等展业的平等性。私募基金自2012年被纳入证券监管之列,先后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管理、私募产品登记备案监管、内控制度指引和信息披露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布局,其最大意义在于确定了私募管理人和私募产品享有的登记备案、投向和收益灵活性优势。政策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至2016年3月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私募产品2.76万只,认缴规模5.7万亿。《办法》主要内容:1、界定募集主体资格;2、确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3、禁止拆分转让;4、明确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5、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流程;6、增加特定对象确定程序;7、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8、设置24小时投资冷静期;9、实施回访确认制度。《办法》强化了私募基金应该遵守的募集流程和特定投资者要求。

    私募基金生态多元创新积极,“互联网金融平台+私募基金”创新较多,新监管之下或对相关模式产生影响,推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专业化规范化。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股权、创业和其他投资基金,占比分别为34%、56%、5%和4%。证券、股权、创业和其他投资方向差异较大,风险偏好和业务模式也不尽相同。备案制推动私募基金规模扩容,互联网推动 “互联网平台+私募基金”模式成为部分私募基金重要的募集方式,拆分转让等较为频繁,随着部分P2P 以及资产管理平台风险暴露加剧,金融监管从平台监管开始向私募基金募集监管推进。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监管将利好传统大型规范平台的运作,比如诺亚财富、好买财富等。

    私募基金行业走向规范化,严格募集流程、销售对象、账户管理等需求将推动私募机构对券商PB 业务的需求。“私募+券商”合作空间较为丰富,1、较为传统的产品募集、托管和资产管理合作;2、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与券商的投行、直投和新三板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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