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制药行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事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此前2018年11月,由医保局主导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并且在2018年12月17日公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本次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 带量采购的执行将会涉及到三医联动 带量采购虽然此前已经公布中标结果,但是各省的细节文件除了上海发布一部分之外,其他有待后续落实。而具体的执行,既有上游端企业需要确保供应的产品始终保持统一的质量标准,也有下游医院端对于采购的量能够确保医生一年内用完,还有医保局对于支付标准的制定等,这就需要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三个部门的协同,本次国务院层面发布文件,可以确保三医联动更加协调。
卫健委层面需要确保采购的量真正落实 在本次文件发布后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提到,卫健委应该“对医疗机构用药的临床指南、仿制药替换以及协议的履行作出要求,确保医疗机构使用中标产品”,并且“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一些政策与之相背离或者是冲突的,应该做适当调整,比如药占比的问题,比如“一品两规”问题,围绕改革进行推进”。
支付标准有望以通用名进行支付,医保结余留存医院 例行吹风会上还提到“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当然在文件里面也规定,把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其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并且结余留存医院“通过联采挤干流通费用水分的部分,经考核后留给公立医院用于进行内部改革,比如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调动医疗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依然有更多细则等待后续观察 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大体上和联采办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同,依然是以大方向为主,具体的执行细则,包括未中选产品的价格如何调整,价格会否联动,本次带量采购会否扩散依然有待后续观察。例行吹风会提到推行进度“由联采办来确定,目前企业正在跟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然后进行签约。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大概的时间,就是3月中下旬开始,以1年为期。这是实施的时间。”我们预计后续至一季度可以观察到各区域的执行细则。
风险提示 带量采购部分细则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采购未来范围有可能扩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