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金融服务行业资管新规点评:资管新规细则征求意见,增强可操作性
事件:7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内容:本次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化及非标准化产品的定义、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主要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做了细化要求,包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1)明确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不能超过60%;2)证券期货机构可投资非标资产,同一机构投资非标债权类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投资同一非标资产合计不超过300亿元;3)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占总份额不超过50%。4)单一集合资管投资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资产的20%。(专业投资者且体量在3000万以上可以例外);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流通股的30%。
私募资管:1)将存款归类为债权类资产,为私募现金管理产品留出了空间,私募现金管理类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2)开放式私募计划,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的资产为7日可变现资产,对流动性进行设限(高于银保监会5%的规定)。3)在期限匹配方面做例外安排,非标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可延期清算,也可按投资者持有份额分配。 此外对优先劣后比例做了新的要求,固收类产品优先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此前私募2: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产品优先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此前1:1)。
综合来看,此次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管理规定与427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基本一致,基于四大原则(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细化了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对非标投资略有放松。
风险提示:市场低迷导致业绩和估值双重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