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系列报告之三:有采矿权抵押就高枕无忧了吗
煤炭企业发债及银行、信托公司在做煤炭信贷项目时,常拿采矿权抵押作为增信措施,本文将就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效力、抵押操作程序、可能面临的风险给予阐述,希望对债券投资人、客户经理、信评人员提供帮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为采矿权的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矿权抵押一定要去做抵押登记。采矿权抵押登记可以防止被其他债权人抢先作一押,而实际操作中要先和地方登记机构咨询,有的地方不给第三方作矿业权抵押登记。
采矿权作了抵押登记仍要注意的风险。采矿权许可证的吊销风险;矿业权人的过度开采风险;矿业权人的破坏行为;采矿权主体资格的限制。
煤炭存量债券有采矿权抵押的案例较少。目前只有2支债券(15襄矿债、15彬煤债)有采矿权抵押,2只有采矿权抵押的债券均未完成抵押登记,存在瑕疵;1只债券(18永煤MTN001)以采矿权作为偿债资产池的入池资产,没有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增信的法律效力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