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
单位净值:1.4440 | 累计净值:1.4670 | 截止日期:2019/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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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33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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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交银全球资源混合(QDII) | 基金代码 | 519709 |
成立日期 | 2012/5/22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226 (2019/6/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226 (2019/6/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33 (2019/6/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2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2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收益率×65%+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收益率×35%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其中重点投资于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截止2011年4月底): 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定义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要属于以下相关行业: A. 能源:包括能源、替代能源、清洁能源、公用事业等相关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与消耗性燃油、生物能源、风能、水力、太阳能、核能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B. 原材料:包括工业金属及矿业、贵金属及矿业、钢铁、林业、商品化工、多元化学品、化肥与农用药剂、特种化学制品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C. 农产品:包括从事农产品相关的育种、种植、饲料、疫苗、生产加工、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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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混合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