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张钟玉
单位净值:0.9920 | 净值增长率:-0.13%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13% | 累计净值:0.9920 | 截止日期:2024/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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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10.11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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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ETF(QDII) | 基金代码 | 159502 |
成立日期 | 2023/12/26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10.193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10.193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0.11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张钟玉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
基金比较基准 | 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收益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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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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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确定收益分配次数,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