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刘重杰
单位净值:1.1095 | 净值增长率:-0.21%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21% | 累计净值:1.1095 | 截止日期:2024/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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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67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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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招商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招商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A | 基金代码 | 019547 |
成立日期 | 2023/11/29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601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601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67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刘重杰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8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9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 ||
基金比较基准 | 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9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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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以投资香港市场,也可以投资其他境外市场。本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因投资境外市场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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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