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南方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简称 |
南方港股数字经济混合发起(QDII)C |
基金代码 |
019266 |
成立日期 |
2023/10/24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24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024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03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王士聪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偏股混合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6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48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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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赎回份额(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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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港股数字经济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基金比较基准 |
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85%+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5%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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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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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