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田维
单位净值:1.7450 | 净值增长率:-0.06%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06% | 累计净值:1.7450 | 截止日期:2024/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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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1.26亿元 | 风险等级:中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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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前海开源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前海开源沪港深大消费主题混合A | 基金代码 | 002662 |
成立日期 | 2016/9/29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725 (2023/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725 (2023/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26 (2023/12/31) | 选股风格 | 大盘—无风格(2023年4季) |
基金管理人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田维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偏股混合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4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65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大消费主题相关证券,把握“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称的大消费主题相关行业是指居民购买商品和服务而产生的行业,按照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划分为三类,即必需消费、可选消费和其他消费。必需消费是指为满足居民基本消费需求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可选消费是指为满足居民额外较高层次需求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其他消费是指目前尚未被划入消费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行业属性,形成实际的消费需求,并拉动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行业发展的新兴商品和服务。 根据前文定义,必需消费包括食品饮料、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医药生物、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可选消费包括汽车、家用电器、轻工制造、休闲服务、商业贸易、金融、电子、通信、计算机等;其他消费包括日用化学产品、民用军工用品、教育、传媒、健康产业等。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符合消费行业的定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消费行业的范围。 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相关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相关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产业发展趋势、技术、工艺、商业模式的最新变化,根据消费趋势的发展,对大消费主题相关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可纳入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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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