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李沐阳
单位净值:1.0592 | 净值增长率:-1.30% } else {?> | 净值增长率:-1.30% | 累计净值:1.0592 | 截止日期:2024/5/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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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5.68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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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东南亚 | 基金代码 | 513730 |
成立日期 | 2023/11/15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5.364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5.364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5.68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李沐阳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复制指数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基金比较基准 | 新交所泛东南亚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以标的ETF基金份额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含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 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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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标的ETF为股票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的ETF,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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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