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
单位净值:0.6160 | 净值增长率:-0.16%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16% | 累计净值:0.6160 | 截止日期:2023/6/7 | |
---|---|---|---|---|---|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11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不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
---|---|---|---|
基金全称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简称 | 信诚四国配置(QDII-FOF-LOF) | 基金代码 | 165510 |
成立日期 | 2010/12/17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174 (2023/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174 (2023/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11 (2023/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其他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9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6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通过对“金砖四国”各地区间的积极配置,以及对“金砖四国”相关ETF和股票的精选,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含香港)市场指数(总回报)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金砖四国”相关的权益类资产。从所投资市场看,“金砖四国”均属于新兴市场,其投资风险往往高于成熟市场;同时,“金砖四国”经济联动性和市场相关性存在日益加大的可能性,因此本基金国家配置的集中性风险也可能较其他分散化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投资基金更高。从投资工具看,权益类投资的风险高于固定收益类投资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是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投资于全球或成熟市场的偏股型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8、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