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称 |
景顺长城景盛双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景盛双益债券A |
基金代码 |
019380 |
成立日期 |
2023/12/26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898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898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92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邹立虎 徐栋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二级分类 |
二级债基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8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3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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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赎回份额(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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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健收益,同时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仅限于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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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还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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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