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1.0306 | 净值增长率:0.29% | 累计净值:1.0306 | 截止日期:2024/4/26 | ||
---|---|---|---|---|---|
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6亿元 | 风险等级:中等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
---|---|---|---|
基金全称 | 安信稳健启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安信稳健启航一年持有混合A | 基金代码 | 016826 |
成立日期 | 2022/12/28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579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579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6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大盘—无风格(2023年4季) |
基金管理人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袁玮 王涛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偏债混合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1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若每季度的倒数第 10 个交易日本基金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1.1000 元(含),且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可分配收益高于 0.01 元(含),则本基金须对该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别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