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1.3389 | 净值增长率:-0.15%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15% | 累计净值:1.3389 | 截止日期:2024/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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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1.07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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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
基金简称 |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股票C(QDII-LOF)(人民币) | 基金代码 | 016668 |
成立日期 | 2023/3/30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801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801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1.07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汪洋 金璜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 二级分类 | 普通股票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1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48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半导体芯片产业主题相关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和相关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中证芯片产业指数收益率×15%+费城半导体指数收益率(PHLX Semiconductor Sector Index)(使用估值汇率调整)×7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 ||
投资范围 |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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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半导体芯片产业主题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部分的80%,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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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登记在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场外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由于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及A类美元现汇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人民币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6、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