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净值:1.0156 | 净值增长率:0.79% | 累计净值:1.0156 | 截止日期:2024/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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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25亿元 | 风险等级:中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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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汇添富全球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 ||
基金简称 | 汇添富全球汽车产业升级混合(QDII)人民币C | 基金代码 | 016202 |
成立日期 | 2022/9/2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247 (2024/3/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247 (2024/3/31) |
基金规模(亿元) | 0.25 (2024/3/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马翔 卞正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二级分类 | 偏股混合型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44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重点投资于全球汽车产业升级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恒生沪港深智能及电动车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40%+彭博全球电动汽车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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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全球汽车产业升级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混合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