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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动态精选混合(51008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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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99999 | ||||||||
基金代码 | 510081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35号文批准募集设立。《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订立《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二、释义 新增 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全文 第40条 第40条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 补充摆动定价机制定义。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25条 补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规定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规定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19条 补充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1、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不超过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1、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不超过1.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第23条 补充短期赎回费的规定。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申购; 新增: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19条 第19条 第24条 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24条 补充应当暂停赎回的情形。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第21条 明确对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份额持有人采取延期赎回的条件及具体措施。 十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或拟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或拟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18条 明确现金类资产范围。 十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管理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管理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9)、10)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15条 第16、40条 第17条 补充投资交易比例限制。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24条 补充应当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申购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为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登记注册费用和基本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如赎回费率采用按持有期递减的方式,持有期达一定期限后,则赎回费率仅收取返还基金资产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为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登记注册费用和基本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如赎回费率采用按持有期递减的方式,持有期达一定期限后,则赎回费率仅收取返还基金资产部分。 第23条 根据短期赎回费的规定调整表述。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信息披露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法定信息披露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26条 第27条 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信息披露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5)临时公告 (一)法定信息披露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5)临时公告 新增: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第26条 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附件2:《<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依据条款 说明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十、信息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其他信息。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信息披露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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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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