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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I(0008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990
基金代码 000837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风险规定》
依据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全文
全文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31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19条
第24条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6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24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内(含5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第21条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本基金在2016年2月1日前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2016年2月1日起应符合要求;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9)项约定的,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15)、(18)、(19)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特殊投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30条
第34条
第18条
第33条
第32条
第17条
第33条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24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1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27条
第26条
第36条
第26条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4、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第24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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