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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景气行业混合(121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978
基金代码 121002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录:《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流动性风险规定》
依据条款
一、前言 (一)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全文
二、释义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全文
全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19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T<1年 1年≤T<2年 2年≤T<3年 T≥3年
赎回费率 0.5% 0.35% 0.10% 0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T<7天 7天≤T<1年 1年≤T<2年 2年≤T<3年 T≥3年
赎回费率 1.5% 0.5% 0.35% 0.10% 0

第23条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第23条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19条
第24条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之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24条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2、巨额赎回的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2、巨额赎回的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第21条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决策3、投资组合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投资决策3、投资组合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24条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定期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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