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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A(1616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915
基金代码 161608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161608;B类基金份额代码:161615;E类基金份额:511910;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1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合同》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立依据。
二、释义
二、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5、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完善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一)投资组合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一)投资组合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除上述第(4)、(5)、(12)、(13)、(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第1款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0条第2款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4条补充。
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31条补充。
六、基金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补充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的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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