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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证券分级(16162B)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898
基金代码 16162B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率为1.5%,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设置特定赎回费率,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25%,收取的特定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第八部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八部分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容变动相应序号。
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补充。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电话:(0755)26948070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26947517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0)、(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6-18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33、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27条补充。
补充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的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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