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安信稳健增值混合A(0013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822
基金代码 001316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316;C类:00133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改为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下内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3.55.0625亿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12)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三、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55.062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除上述第(12)条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三、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
除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外,招募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内容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招募说明书》条款 拟修改为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7 1.50%
7≤T<30 0.75%
30≤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10%
C类赎回费 T≥730天 0.00%
N<30天 0.50%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赎回费率 T<7 1.50%
7≤T<30 0.75%
30≤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10%
T≥730天 0.00%
C类赎回费 T<7 1.5%
7≤T<30天 0.50%
T≥30天 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00%)=247,524.75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524.75=2,475.25元
申购份额=247,524.75/1.052=235,289.69份
即:投资人投资25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可得到235,289.6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50%=121.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121.00=24,079.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4,079.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00%)=247,524.75元
申购费用=250,000-247,524.75=2,475.25元
申购份额=247,524.75/1.0520=235,289.69份
即:投资人投资25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5,289.6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万份,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50%=121.0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121.00=24,079.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4,079.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0%=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新增以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重要提示:
1、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