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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医改A(0024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9726
基金代码 002408
公告日期 2018-03-2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和《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根据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8-108)咨询相关情况。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理由
2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的适用法律
4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7 释义 增加: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40条补充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补充
1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补充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增加: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9条补充投资者集中度相关条款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补充应当暂停申购的情形
1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的规定补充
1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41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增加
44 基金的投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增加
46 基金的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16、17条增加
53 基金资产估值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增加
61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条及第27条补充定期报告的内容
62 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6条补充临时报告的内容







附件2:《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页码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理由
4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1.1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6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补充本基金的适用法律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增加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增加: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8条增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15、16、17条增加
30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6暂停估值的情形 8.6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4条增加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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