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融通现金宝货币A(00278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8152
基金代码 002788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A类基金份额代码:002788;B类基金份额代码:
004398;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包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
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
议》。
二、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2、《基金合同》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
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
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基 金 合 同
的订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补充相
关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9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31条
补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
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情形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
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
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7、8、9、
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19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24条补充。
完善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21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7)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10%;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
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除 上 述 第 (1)、(6)、(12)、
(13)、(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18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30条第1款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30条第2款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16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17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33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34条补充。
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24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26、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10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
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0.5%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第
26、27条补充。
调整、补充应
当编制临时报告
的情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