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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混合(LOF)(1617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7725
基金代码 161706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1
标题 关于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无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上述第(1)-(3)项、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3)项、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无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四)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
2、资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75%-95%,债券及现金投资比例为5%-2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条第(1)、(2)款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以上第1条第(5)、(7)、(8)款以外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7)季度报告
无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7)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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