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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A(110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7624
基金代码 110007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不含)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一、前言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二、释义 无 新增释义,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A级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B级份额收取申购费用。经提前公告,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的赎回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A级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B级份额收取申购费用。经提前公告,可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基金A级/B级份额的赎回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
在(2)部分顺延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7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8 十五、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除上述2、4、8、9以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或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新增: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增加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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