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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C(00509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7612
基金代码 005097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2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1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第二部分释义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10)、(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一)基金管理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10)、(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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