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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QDII)(118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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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97369 | ||||||||
基金代码 | 118001 | ||||||||
公告日期 | 2018-03-22 | ||||||||
编号 | 1 | ||||||||
标题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1.1 前言和释义 前言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即《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1.1 前言和释义 释义 无 新增释义,《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和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2)部分顺延赎回后增加以下内容: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8 1.6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9、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9 1.11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禁止与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六、投资禁止与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增加: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七、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1 1.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2 1.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托管协议 序号 章节 原文 修订 1 1.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棠 联系人:何鑫淼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2 1.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增加: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1.9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3)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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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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