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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精选股票(QDII)人民币A(2700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6950
基金代码 270023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1
标题 关于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工商银行的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即: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新增合同订立依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释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第(10)项和第(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亿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




六、投资限制
(二)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二)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0项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新增投资限制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新增,以下序号顺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新增,小段结尾处)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新增,以下序号相应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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