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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金货币A(0047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87393
基金代码 004786
公告日期 2018-03-05
编号 1
标题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5日



附件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变动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无
增加“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K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
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增加“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增加“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为“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可以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
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第六部分
七、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50%,
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项拒绝申购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
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项拒绝申
购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
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30%。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修改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K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K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K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K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K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K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K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四部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修改为“(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六)临时报


增加“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二十四部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
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修改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30%。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
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K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K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K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K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K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K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K的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10)、12)、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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