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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货币A(1616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639
基金代码 161608
公告日期 2005-12-23
编号 3
标题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第一部分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再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适用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之三:基金合同
3-12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12 月15 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 号文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在代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认购数额为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和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七、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
八、认购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二)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认购方式及确认
(一)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二)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之三:基金合同
3-16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另行公告。销售代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 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万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必须不少于1000 份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在一个销售机构(网点)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当账户余额少于1000 份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应该包括账户内所有基金份额。
3、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
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并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说明。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现金分红部分不予冻结;分红再投资部分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分红再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586,721,3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报材料之三: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二)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基金帐务信息;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如利率水平、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汇率等),重点关注利率变化趋势,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各大类属资产的收益水平、平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如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仓情况、回购抵押情况等),决定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2、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80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1)分析市场变动趋势,把握回购利率波动规律,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一)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本基金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1-3 项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方法
1、判断利率走势和决定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利率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配置方案,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综合投资价值分析和品种选择
将资产配置方案落实在具体的投资品种上。具体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约束条件、信用风险约束条件,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优化投资组合。其中,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综合考虑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约束条件,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优化,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决定明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核心投资组合、流动性投资组合以及同业存款/现金。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397 天内到期的债券、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回购为主;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以短期回购品种为主;同业存款/现金主要是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
如果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上升,则适当增加流动性投资组合的比例;如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下降,则适当增加核心投资组合的比例。
(三)投资决策及操作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的风险限额的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并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策略报告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的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同时还将
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平均剩余期限(天)=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计算标准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赔偿原则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不利于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 / (
1

?=
n
w
w w S r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
7
1

ú?
ù
ê?
é

÷?
?

??
=i
Ri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的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1元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估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帐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 ) / (
1

?=
n
w
w w S r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0000 / 365 7 /
7
1

ú?
ù
ê?
é

÷?
?

??
=i
Ri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年费率0.25%
(2)计提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认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零零五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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