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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6200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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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61171 | ||||||||
基金代码 | 620008 | ||||||||
公告日期 | 2018-02-03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ysa99.com/)发布《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金元顺安 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010-688829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月31日, 即在2018年1月3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 构———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jysa99.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 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8年1月31日起,至 2018年3月1日24: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公 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3月1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修改〈金元 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 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021-6888290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网址:www.jysa99.com (二)、监督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沫希 电话:010-6812184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三)、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中国上海凤阳路660号 邮政编码: 200041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四)、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 ) 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增加基金终止条款。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 审议事项表决结果 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 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月【】日24:00 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 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金 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 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 )的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并审议《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含)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 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降低管理费 将原“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将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调整赎回费 将《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与赎回费”第2点“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0% 1年(含)-2年以内0.30% 2年以上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天以内 7天(含)-30天 1.50% 0.75% 30天(含)-6个月以内0.50% 6个月(含)以上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将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调整估值方法 将原“(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修改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其他由于本基金的上述修改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相应修改。 8、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的管理费率也参照基金合同正文一并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 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 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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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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