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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00058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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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49633 | ||||||||
基金代码 | 000583 | ||||||||
公告日期 | 2018-01-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3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42号文批准。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29日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至今,基金管理人一直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修改《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 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涉及相关内容一并修改。 详见《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告在更新的《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进行修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jxfund.cn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2-0583了解详情。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 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 的余额 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动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 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5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 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6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 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 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7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 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前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 90%。 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 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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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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