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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LOF)A(1677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47469
基金代码 167701
公告日期 2018-01-24
编号 2
标题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信息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计票日为2018年1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2日,即在2017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7,904,665.4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8,173,104.26份的63.55%;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刊登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17,904,665.41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17,904,665.41份,反对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本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50,0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8年1月25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4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306号
申请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委托代理人:邹瑶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晓华的监督下,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曹敏、李世桂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7904665.41份,占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权益登记日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总份额28173104.26份的63.5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7904665.4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2日,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22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票人、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为28173104.26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904665.4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3.5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7904665.4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曹敏、李世桂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汪晓华
公证员:林奇、唐宋飞
见证律师:陆奇
2018年1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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