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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精选混合(2570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459
基金代码 257020
公告日期 2005-11-22
编号 1
标题 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 年11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8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 主要成员情况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二) 基金类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募集目标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十四)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七)基金的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四)投资策略
(五)投资程序
(六)禁止行为
(七)投资组合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九)业绩比较基准
(十)风险收益特征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十二)基金的融资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二)基金净收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五)基金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三) 清算程序
(四) 清算费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召开事由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六、 表决
七、 计票
八、 生效与公告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七)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二)邮寄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五)网上交
二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刘银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安联集团 33%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具有12年的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Bruce Kho(许耀发)先生,副董事长,注册会计师。现同时担任安联德累斯登资产管理(ADAM)亚洲区首席执行官。
(3)先江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德国基尔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机构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资深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驻远东区代表,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业务发展部资深经理,台湾德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庹启斌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营业部经理,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副总裁。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贾绍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支行副行长,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监,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兼营销管理总部总监。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监。
(6)许冠庠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资局局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同时担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涂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律师。历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现德恒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副主任、主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德恒律师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现同时担任中国贸促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专家委员会委员。
(8)Bernd-Uwe Stucken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他是一位拥有超过15年商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有8 年在中国的从业经验。现同时担任HaarmannHemmelrath & Partner''''s and Haarmann Hemmelrath Management Consultants''''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Sto AG 和Seeber 公司的董事。
(9)Michael B?eck 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他在商业及税务咨询领域拥有超过15 年的经验。现同时任职于德国Roedl & PartnersGmbH 纽伦堡总部。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1)李梅女士,监事长,金融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金融管理司;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局办公室主任、证券交易二部总经理。

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Christobal Mendez-de-vigo,监事,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比利时联合银行兼并与重组部门,德累斯顿银行法兰克福机构理财部理财专员。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亚太区战略发展总监。
(3)古韵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1)先江先生, 简历同上。
(2)钱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总行政策研究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任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总监、金鑫基金基金经理。
(3)孙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本币、外币证券交易员、安联集团德累斯登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法兰克福)基金经理,负责在亚洲新兴市场的股票投资。
(4)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具有16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为李洪波先生,35 岁,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员、投资经理,华夏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首席研究员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设立日期:1992 年10 月14 日
注册资本:42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23842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华夏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部、监察室。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督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督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华夏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9059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联系人:刘银华
2. 代销机构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联系人:王庆新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3. 代销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联系人:芮敏琪
4. 代销机构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5. 代销机构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 王序微
6. 代销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875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7.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 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咨询电话:800-820-186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代销机构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0826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杰、于荣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8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150 万元 0.8%
15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5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 年以下 1.5%
1 年(含)-3 年 1.0%
3 年(含)-5 年 0.5%
5 年(含)以上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5000x1.2%=60元
净认购金额=5000+2-60=4942元
认购份额=4942/1=494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认购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2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九)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十)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十一)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1. 代销机构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010-85238961
联系人:王庆新
2. 代销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联系人:芮敏琪
3. 代销机构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 金芸
4. 代销机构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 王序微
5. 代销机构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875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中梅
6.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 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咨询电话:800-820-186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代销机构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次在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现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赎回份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前端 后端1 年 后端1-3 年 后端3-5 年 后端5 年以上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150万元 1.0%
150 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1.6% 1.3% 0.6% 0
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6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x(1-1.0%)=606,060.61 元
申购份额=606,060.61/1.120=541,125.5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6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600,000/1.120=535,714.29 份
即:投资者投资6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 元,则可得到535,714.29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持有不超过365 天的1000 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在购买这1000份基金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x1.120x0.5%=5.6 元
赎回金额 = 1000x1.120-5.6=111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 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持有超过365 天但不超过730 天的1000 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在购买这1000 份基金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3%,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x1.120=112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50x1000x1.3%=13.65 元
赎回费用=1120x0.25%=2.80 元
赎回金额=1120-13.65-2.8=1103.55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150 万元 1.0%
150 万元(含)-500 万元 0.6%
申购费率(前端)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下 1.6%
1 年(含)-3 年 1.3%
3 年(含)-5 年 0.6%
申购费率(后端)
5 年(含)以上 0
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2 年 0.25%
赎回费率
2 年(含)以上 0
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创值能力的公司,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经营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和增长能力。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具有创值能力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在股票投资上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经情况进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通过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五)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及风险预算模型测算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确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固定收益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研究债券和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风险预算由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定期制定,并进行不定期的调整。金融工程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分析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波动特征,利用风险预算模型和原理测算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决策提供依据。
基金经理定期结合风险预算、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度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并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4)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组合的建立和维护
债券研究组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银行间等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等其它金融工具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及其它市场因素的判断,确定固定收益证券和可转债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根据证券的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4、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严格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投资限制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5%+上证国债指数×1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该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选股方式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其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将达到85%,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风险收益特征
中高风险,较高的预期收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的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1 次,最多为6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募集所在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2 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构建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超越大盘走势。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使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8920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419
联系人: 郑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3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iv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网上交易
本基金推出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开通银联跨行转账业务功能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说明如下:
1、欲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须先办理相应银行卡并开通银联跨行转账业务功能,然后直接通过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基金网上交易”办理本基金业务;
2、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3、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相关费率与本公司其他交易方式相同;
4、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已开通ChinaPay 跨行转账业务的地区和银行(详见https://trade.gtja-allianz.com 网上交易指南);
6、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处理投资者的意见并回复。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现场或意见簿等补充投诉渠道反馈意见,由各直销和代销机构负责统一处理。
二十一、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ja-allianz.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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