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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4000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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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9444 | ||||||||
基金代码 | 400003 | ||||||||
公告日期 | 2005-11-18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 销售网点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 本基金自2005 年11 月21 日起至2005 年12月23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是指年满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9、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认购或申购过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需要再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直接认购即可,下同)。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1、 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申)购申请手续。 12、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3、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5年11月18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登载在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上的《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 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2621190)及直销专线电话(010- 82621190)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代码:400003(前端) 400004(后端) 3、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 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目标:深入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动力,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的优质上市公司,努力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限度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8、 投资方向: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30-95%,债券投资范围0-65%,现金类资产5-70%。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60%。 9、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0、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 直销中心: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2) 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11、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自2005 年11 月21 日起,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至2005 年12 月23 日止,若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有效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人,下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2、 认购方式与费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方式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及定额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 (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若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60元 认购份数=[(5000+3)-60]/1.00=4,943份 该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3份基金份额。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含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 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认购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基金时,可以在其开户的原网点认购,也可以在该网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一代销机构的网点或者是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北京市中关村东路99号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05年11 月21日至2005年12月23日9:00至16:00。 (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8:3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在一个注册登记机构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不可重复开户。 (2)投资人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申请撤销基金账户,但可在开户的当天确认后撤销开户申请。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当投资人在一个销售商完成第一次开户持有基金账号后,需要在其他销售商增开交易账户进行买卖的,可在该销售机构提交登记基金账户的申请,将需要增加的交易账户登记到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下,从而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代销商的交易账户,可同时在不同的代销商使用各自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4)提供资料: A、民生借记卡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申请表(个人)》 3、认购 (1)目前只有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3)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发行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4)根据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我行代销系统可分别设置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单笔最高认购金额。设定了上述限额的,当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低于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高于单笔最高认购金额的,系统即时拒绝交易。 (5)认购期不允许撤单。 (6)投资人可追加认购。 (7)基金的认购费用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销售费用、注册登记费用等,具体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 (8)如基金成立,募集期间以及募集期结束后的资金冻结期的所有利息收入归基金所有;如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 )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 )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办理流程 (1 ) 开立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开立基金账户 填写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申请单》(一式两联),并在申请单上签名。 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兴业卡或活期存折。 (3) 各交易渠道(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委托A、网点柜面: 投资者持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委托,填写《基金业务委托单》。 B、网上银行: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签署《兴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协议》,为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开通网上银行基金交易服务。 交易成功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本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登录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 C、电话银行: 兴业银行已经开通95561 客户服务热线基金业务功能,投资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开立基金账户的兴业卡或活期存折,到营业网点,填写《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个人服务申请表》,并签订《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协议书》,开通客服热线的基金买卖功能。交易成功后,即可拨打我行95561 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 投资者拨打95561客户服务热线,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等业务委托。 (五)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六)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文职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其他)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0105014040000243 5、注意事项 (1)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行为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5) 投资者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应在汇款单备注栏内准确填写在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申请的交易账号,如果尚未申请交易账号,则应填写准备用于开户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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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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