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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620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42312
基金代码 620005
公告日期 2018-01-16
编号 1
标题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7年 12 月 15日至 2018 年01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 年
01 月 15 日决议通过《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将自 2017 年 01 月 16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概要
(一)基金投资目标的调整
将投资目标修改为”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具备核
心竞争力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力
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
基金资产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二)基金投资比例的调整
将投资比例修改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基金管理费费率的调整
将本基金管理费费率调整为 0.8%。
(四)基金条款的调整
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五)基金赎回费费率的调整

将赎回费调整为”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0%
7 天(含)—30 天 0.75%
30 天(含)—6 个月以内 0.50%
6 个月(含)以上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将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
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根据前述变更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年 01月 15 日决议通过《关于修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该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涉
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01月 16 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比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议通过议案,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同时将在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
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66-0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获取相关
信息。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
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01月 16 日

附件: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比表

原条例 新条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为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顺安核心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为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顺安核心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顺安
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2018
年 01 月 15 日,本基金就相关实质性内容的调
整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并于 2018 年 01 月
15 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相关事项调整的
变更注册及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前言”下:“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运
”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招募
说明书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招
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发售
公告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基金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基
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募集
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释义”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第一部分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货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币市场工具 现金;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融工具”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 “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释义”下:“流
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四”中“通过运用“核心-卫星”
股票投资策略,将大部分基金资产用于完全复
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中证 100 指数)的
业绩表现,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
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
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第二部分、四”中“

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契
机,具备核心竞争力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
特征的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
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
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长期持
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五、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六、基金份
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中“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一、本基
金的历史沿革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142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8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元顺
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起生效。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运用“核心-卫星”股票投资策略,将大部分
基金资产用于完全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
数(中证 100 指数)的业绩表现,并将部分资
产投资于中证100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
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
值。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及《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核心动力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
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
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对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请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
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年**月**日至****年**月**日,金元顺安
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次日起,原《金元顺安核心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
改后的《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达不到 200 人,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中“一、基金备案的条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达不到 200 人,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
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四”中“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下“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第四部分、四” 中“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下“基金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部分、五”中“-” “第四部分、五”中“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第五 “第四部分、六”中“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 25%。
部分、六”中“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 2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五部分、六”中“-” “第四部分、六”中“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 “第四部分、九”中:“(5)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
申购
部分、九”中:“(5)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
购。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7)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发生上述
(1)到(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第五部分、十、拒绝、 “第四部分、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4)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4)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部分、十一”中“(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第四部分、十一”中“(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
当进行延期赎回。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一”中:“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第五部分、一”中:“住所:
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
200120”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6 楼 3608 室,200120”
“第六部分、一”中:“(12)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
“第五部分、一”中:“(12)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管理费率和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
调整高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
“第六部分、一”中“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下“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部分、一”中“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下“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赎回等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一”中“2、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下“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

“第六部分、二”中:“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第五部分、二”中:“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六部分、二”中:“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第五部分、二”中:“成立时间:

1985 年
11 月 22 日”
“第 六 部分、二”中:“注册资本:人民
币334,018,850,026
“第五部分、二”中:“注册资本:人民
元” 币34932123.46万元”
“第六 “第五部分、三”中:“(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
部分、三”中:“(4)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三”中:“(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第五部分、三”中:“(8)对基金管理人、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基金托管人、基金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下“(2)缴纳基金认
购、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下“(2)缴纳基金
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一”上:“-” “第六部分、一”上:“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第七部分、一”中:“(5)提高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一”中:“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第七部分、一”中:“(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一”中:“(1)调低除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规定的范围内
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七 “第六部分、二”中:“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部分、二”中:“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七 “第六部分、二”中:“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部分、二”中:“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七 “第六部分、四”中:“(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部分、四”中:“(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七 “第六部分、四”中:“(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部分、四”中:“(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四”中:“(4)上述第(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四”中:“(4)上述第(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第七部分、四”中:“-” “第六部分、四”中:“3、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录音电话或其他可记录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电话或
其他可记录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录音
电话或其他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第七部分、五”中:“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第六部分、五”中:“-”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 “第六部分、六”中:“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部分、六”中:“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八”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第六部分、八”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日起生效。”
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
行。”
“第八部分、二”中:“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
“第七部分、二”中:“2、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
;”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部分、二”中:“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二”中:“3、
;”
备案: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二”中:“4、 “第七部分、二”中:“4、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核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
对基金
总值;”
财产总值;”
“第八部分、二”中:“7、审计: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第七部分、二”中:“5、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第八部分、二”中:“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表决通过;
“第七部分、二”中:“2、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八部分、二”中:“6、交接: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第七部分、二”中:“4、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第八部分、二”中:“3、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二”中:“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
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第十部分、四”中:“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第九部分、四”中:“3、
;”
妥善保存登记数
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一部分、一”中:“通过运用“核心-卫
星”股票投资策略,将大部分基金资产用于完
全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中证 100 指数)
的业绩表现,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中证 100 指
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
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第十部分、一”中:“

中国经济产业结构调
整以及发展方式转变将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
契机,具备核心竞争力将成为投资主题。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
长特征的上市公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
资产配置与专业的证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
理的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第十一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
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含创
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一部分、二”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其中,核心组合完全复制中证
100 指数,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
卫星组合则以中证 100 指数以外的具备良好成
长潜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40%。
“第十部分、二”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
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
投资于核心主题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 60%-100%。 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等。”
“第十一部分、四”下:“-” “第十部分、四”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资
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
司;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
的证券精选,力争获取持续稳健的投资超额收
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根据国内外宏观
经济、政策环境、市场运行趋势等因素确定基
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投资方面,选
择具有票息优势的债券品种作为主要的债券
投资标的;最后,在综合考量投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基础上,本基金完成组合构建。”
“第十一部分、四”中:“(一)资产配置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
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二层以“核心-卫星”
策略作为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第十部分、四”中:“(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
为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二层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及
时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三大原则,通过自上
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
有机结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
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
相关变化,另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是单个证
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在该层次中,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辅助
股票选择。
(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及
时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三大原则,通过自上
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
的有机结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
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
相关变化,另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
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
内的动态配置。”
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
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
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
内的动态配置。”
“第十一部分、四”中:“(三)股票投资策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构建股票组合。
“第十部分、四”中:“(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
法,从成长和估值两个维度选择投资目标。”
“第十一部分、四”中:“(3)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实地调研结果及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考察范围内的相关企业进行综
合打分并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综合分值排
在前 50 名的股票作为卫星组合的拟投资标的。
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
优化的卫星股票组合。
(4)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企业成长性和估值倍
数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卫星
“第十部分、四”中:“(3)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实地调研结果及企业成长潜力分析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考察范围内的相关企业进行
综合打分并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综合分值
排在前 50 名的股票作为
组合。”
投资组合的拟投资标
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
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4)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企业成长性和估值
倍数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
“第十一部分、七”中:“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主承销的证券;
7、
“第十部分、七”中:“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部分、七”中:“1、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第十部分、七”中:“1、持有一家公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十一 “第十部分、七”中:“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部分、七”中:“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七”中:“5、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核心组合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 60%-100%;卫星组合投资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 0%-40%。
“第十部分、七”中:“5、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 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七”中:“9、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第十部分、七”中:“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第十一部分、七”中:“在本基金成立起不 “第十部分、七”中:“在本基金
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
上述第 6、10、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部分、八”中:“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中证 1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20%。
“第十部分、八”中:“本基金

股票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本基金
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九、风险收益
特征”中“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九、风险收益
特征”中“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第十一部分、十一”中:“十一、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十一”中:“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第十三部份、五”中“(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第十二部份、五”中“(2)在交易所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三部份、五”中“(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第十二部份、五”中“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第十三部份、五”中“(4)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
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二部份、五”中“(4)
。”
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
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三部份、五”中“(3)首次公开发行有 “第十二部份、五”中“(3)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三部份、五”中“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第十二部份、五”中“6、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部分、七”中“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第十二部分、七”中“3、
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份、八”中“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
“第十二部份、八”中“1、基金管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份、二”中“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第十三部份、二”中“1、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年天数”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

“第十四部份、四”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第十三部份、四”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相关费率。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中“一、基
金会计政策”下“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中“一、
基金会计政策”下“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二)《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五)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基金份额申购、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赎回价格
(四)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中“7、基金募集期延长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
”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第十七部份、五”中“-” “第十六部份、五”中“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份、五”中“11、涉及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部份、五”中“11、涉及基金管理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第十七部份、五”中“25、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六部份、五”中“
的其他事项。”
25、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七部份、五”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或者
“第十六部份、五”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七 “第十六部份、五”中“(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部份、五”中“(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份、一”中“(4)提高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部份、一”中“(4)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调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第十八部份、一”中“(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第十七部份、一”中“(1)调低除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
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第十八部份、一”中“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第十七部份、一”中“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
备案,并经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第十八 “第十七部份、三”中“(1)《基金合同》
终止
部份、三”中“(1)《基金合同》终
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事由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第十八部份、六”中“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第十七部份、六”中“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公告于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第二十二部份”中“2、《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一部份”中“2、《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并公告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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