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开(005427)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899321 | ||||||||
基金代码 | 005427 | ||||||||
公告日期 | 2017-12-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1、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83号)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即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0、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开,基金份额代码:005427)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6、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在发售期内,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次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投资者可得到9943.3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天津的直销机构接受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认购手续。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30至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提供); ④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该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⑤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⑥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 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⑧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 ⑩加盖公章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如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需提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申请机构出具的控股股东证明书; 如需采用传真交易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特殊机构投资者还应提供的相应资格证明复印件、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产品合同首页和盖章页复印件以及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供: A.《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仅首次开户时提交); B.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的加盖公章复印件; C.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D.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E.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托管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供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版)》。须同时加盖(R)QFII客户和托管人双方签章。托管人部分: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经办人签章;(R)QFII客户部分:(R)QFII客户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②托管人提供填妥的账户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R)QFII机构部提供填妥的交易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③托管人提供填妥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⑤(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 ⑥提供托管人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需提供加盖公章或部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提供(R)QFII机构加盖公章的有效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⑦提供加盖托管部门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⑧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R)QFII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⑨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R)QFII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⑩托管人对托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如有); 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有); 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 (R)QFII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托管合同的首页及盖章页;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R)QFII机构的公章);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R)QFII机构的公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R)QFII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R)QFII机构的公章); 加盖公章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提供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5:0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②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产品风险确认单》; ③转账凭证复印件; ④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①投资者选择申请开户时直接成为专业投资者、或从普通投资者转换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提供《专业投资者申请表》和相关财产、资质证明材料; ②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或已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但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需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③《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风险警示函》。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津西梅江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4429300023271 大额支付账号:102110001261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交易日提交认购申请当日15:00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确认为无效认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没有使用转账方式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在有效时间内交付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⑥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8日 电话:0755-33017781 传真:010-68784289 联系人:魏文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无 (四)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联系人:魏文婷 电话:010-68784295 传真:010-68784289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10-653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铁英、朱辉 联系人:朱辉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