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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人民币)(9680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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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98991 | ||||||||
基金代码 | 968007 | ||||||||
公告日期 | 2017-12-18 | ||||||||
编号 | 2 | ||||||||
标题 |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 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 修订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陈淑佩 关颖娴 李佩珊 李世杰 梁绰仪 陆世龙 颜文杰 梁永乐 叶其蓁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陈淑佩、关颖娴、李佩珊、李世杰、梁绰仪、陆世龙、颜文杰、 梁永乐、叶其蓁及Sridhar Chandrasekharan。”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 月18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观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的特别条款》由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 书》一并阅读。 更新指数资料 《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之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于2017 年9 月26 日,10 只最大成份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 股票名称 比重 (%)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97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94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82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60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6.08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5.26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3.78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3.68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3.40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2.77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数据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9 月29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 的财务及税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亦可跌,过 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 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布之 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分红政策 标题为“分红份额”分节之第二及第三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红。目前基金管理人拟每年(如于每年9 月)宣布分 红。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给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此分红政 策。 本基金的每次分红将会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分红通常会在基金管理人宣布该分红后的一个历 月内以基金的计价货币电汇支付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风险及费用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8 月31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及 税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亦可跌,过往表现并不 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 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 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 的修订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关颖娴 李佩珊 陆世龙 颜文杰 梁永乐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关颖娴、李佩珊、陆世龙、颜文杰、梁永乐及Sridhar Chandrasekharan。” 2. 税务及监管规定 于标题为“香港”分节之后加插下文,并使其成为该分节的一部分: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2016 年税务(修订)(第3 号)条例》(‘修订条例’)作为于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 交换信息’)的法律框架,已于2016 年6 月30 日开始生效。 自动交换信息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金融账户信息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信息协议的 海外税务管辖区1。于修订条例规定下,香港的申报金融机构须为自动交换信息用途2之目的执行尽 1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eng/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1 (上一次修订日期 ︰2017 年6 月7 日)。 2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eng/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6 (上一次修订日期 ︰2017 年6 月7 日)。 职审查程序以识别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收集指定信息。金融机构须每年向香港 税务局(‘______香港税务局’)提交就申报账户所收集到的所需信息。香港税务局会将有关信息传送至该 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3。修订条例规定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 交的账户持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如有)、地址、税务居 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如有)、账户编号、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分配收入及出售或赎回的收益。 作为申报金融机构,基金需要作出各种行为,包括︰ (i) 对其金融账户执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信息目的而言被视为‘申报 账户’;及 (ii)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等申报账户的所需信息。 投资于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 (i) 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如上所述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相关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 息(以及控制人,包括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与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 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人士的信息);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提交额外的信息及/或文件作自动交换信息用途;及 (iii)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交所需的信息及/或文件,不论此举是否实际上导致基金及/或基金 管理人违规,基金管理人均保留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或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并 在适用法律及法规许可下赎回该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购的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现时及/或拟投资于基金的影响向其专业 顾问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7 月24 日 3 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eng/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3 (上一次修订日期 ︰2017 年6 月7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 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 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进行的修订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冯孝忠 关颖娴 李佩珊 陆世龙 颜文杰 梁永乐 彭耀鸿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一节的第四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某一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何 疑问,应咨询其投资顾问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每位投资者务请就其拟对任何基金做出的投资 寻求财务、税务、会计、法律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面意见后,再做出投资决定。” 2.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冯孝忠、关颖娴、李佩珊、陆世龙、颜文杰、梁永乐、 彭耀鸿及Sridhar Chandrasekharan。” 3. 分销商 “分销商”一节的第四段全部删去。 三、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一节的倒数第三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基金的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系列内的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同类份额。若是以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之间的转换, 会涉及货币兑换,并且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汇率风险。” 2.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一节的第三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的个人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本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何疑 问,应咨询其投资顾问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3. 更新指数资料 《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之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截至 2017 年4 月10 日,10 只最大成分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股票名称比重 (%)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9.94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9.85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9.53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8.14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H股6.37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6.08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H股4.47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3.44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2.95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2.64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28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 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 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 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 订 将“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下“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项下列表中“受托人费用” 部分之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 受托人费用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0.15%* (包含本基金及本基金投资于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 金的部分的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受托人费用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0.1%,现行最高为 0.1%; 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0.06%,现行最 高为0.06%; 就资产净值高于6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0.03%,现行最高为 0.03%。 ”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 收费及支出 标题为“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部分内的列表被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 本基金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 度百分比) 目标基金 (占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 每年度百分比) 总费用(最高)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每年度百分比) 管理费 A 类份额 最高为 1.0%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A 类澳元(对 冲) 最高为1.0%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A 类人民币 (对冲) 最高为1.0%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I 类份额 最高为 0.7%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0.7% (现为0.55%) 行政管理 费 A 类份额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A 类澳元(对 冲) A 类人民币 (对冲) I 类份额 受托人费 用 A 类份额 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 最高为0.10%; 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 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 最高为0.06%; 就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600,000,000 港元之部分: 最高为0.03%。 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就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首 个15,000,000,000 港元 之部分:为0.050%; 就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下 一个15,000,000,000 港 元之部分:为0.045%; 就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下 一个15,000,000,000 港 元之部分:为0.030%; 就 超 过45,000,000,000 港元的目标基金资产净值 部分:为0.025%。 最高为 0.15% A 类澳元(对 冲) A 类人民币 (对冲) I 类份额 ” 2. 更新指数资料 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截至 2017 年1 月3 日,10 只最大成分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股票名称比重 (%)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10.47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10.33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10.20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8.13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6.13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5.63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4.85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3.13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2.83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2.55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 月18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 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 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 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 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进行的修订 各方名录 标题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冯孝忠 李佩珊 陆世龙 颜文杰 梁永乐 彭耀鸿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一) 风险因素 1. 标题为“一般风险”项下之标题为“流动性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 文取代: “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某些基金只可以作为中长期投资,就此等种类基金而言,投资 者应考虑其就保持充裕流动资金的需要,及就其个人情况及财政状况信纳此等 基金为适合,才做出投资于此等基金的决定。 就基金所作出的投资而言,存在流动性风险。某特定投资或仓盘有可能因市场 深度不足或因市场干扰而未能及时及/或以合理的价格轻易进行平仓或抵销。流 动投资可能变得欠缺流通性或流通性欠佳,尤其是在市场动荡或经济存在不确 定性的时期。基金所作出的投资的流动性会影响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之 赎回申请的能力。相关投资的缺乏流动性可能对基金及其所作出的投资之价值 产生不利影响。” 2. 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部分下: (i) 标题为“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 代: “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价格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股票投资的一般风险,即须承受股票的市场价格 可升可跌的风险。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 市场的投资气氛、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 交易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有关交易所的 交易。某一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于相关期间内不可能就该等证券平 仓或该等证券的交易受到限制,及投资于该等证券的基金可能承受损失。 在所投资的证券成交量低的情况下,该证券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ii) 标题为“投资于定息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 文取代: “投资于定息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利率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定息工具价值 的变动与利率变动呈相反关系。当利率上升,定息工具的市值将趋 向下跌。长期定息工具一般比短期定息工具须承受更大的利率风险。 (2) 信用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也须承受该定息工具的发行人未能或不愿 按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履行其债务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违约,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尤其是, 与投资于评级较高/收益率较低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比较,投资于评级 较低/收益率较高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某程度上将须承受较高的信用 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高收益率/较低评级/非投资级别/未被评级/新兴市场的债务证券的 市场流动性可能较低,并且可能存在缺乏流动性的情况,致使较难 出售此等投资。因此,该等拥有此等投资的基金可能需承担较大的 交易及变现成本,并且于出售此等投资时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在缺 乏活跃的二手市场的情况下,该等基金可能无法以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利的价格出售此等投资,并可能需要持有此等投资直至到期。如 收到大量赎回申请或基金的相关投资与基金所收到的赎回申请之 间存在流动性错配,基金管理人可能需以折价出售该等投资的方式 以满足赎回申请,并且该等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 (iii) 标题为“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 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公司上市股份的基金可能不时地,尤其是当市场不断下 跌时,出现短期的价格波动及买卖差价大大扩阔,其涉及的风险因此可能 会较投资于大型市值公司股份的基金为高。 流动性风险 与大型市值公司相比,由中小型市值公司发行的上市股份及债券的交易频 率可能较低及成交量可能较少。由低交易频率及低成交量导致的流动性缺 乏可能对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iv) 标题为“投资于衍生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 文取代: “投资于衍生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市场风险 衍生工具是一份金融合约,其价值是取决于相关资产(例如证券或指数) 的价值或其衍生价值。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可能投资于股票指数、期权、 期货合约及其他种类的衍生工具。此等基金或会同时采用交易所买卖产品 及场外衍生工具。相对于股票证券而言,衍生工具对其相关资产的市场价 格的变动尤其敏感,因此,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可能急速下跌或上升,投 资于此等基金的投资者需承受高于传统基金的波动。由于不存在此等衍生 工具的监管市场,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会涉及额外风险。 流动性风险 在熊市,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未必可以随时沽售其投资或对现有仓位进 行平仓。就交易所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 下,暂停或限制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于该交易所的买卖。该交易之暂停或限 制即意味着该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平仓或平仓会有困难。就场外买卖的金 融衍生工具而言,如果与基金进行交易的对手方终止市场作价或报价,该 基金可能无法进行交易或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这可能对其业绩表现产 生不利影响。 其他风险 投资于衍生工具也涉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采用不同的估值方 法,以及衍生工具与所投资之证券、利率及指数的走势不完全一致的风 险。” 3. 标题为“基金中基金须承受的风险”部分增加“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流动 性风险”作为最后一个风险因素: “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流动性风险 若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4. 标题为“联接基金须承受的风险”部分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若基金进行单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基金可能不能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如果有关基金及其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以不同货币报价,联接基金的投资 者也须承受汇率风险。有关汇率风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以上‘一般风险’部 分。” (二) 流动性风险管理 于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之后增加以下部分并相应更新《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 明书》的目录: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用以在正常市场状况及不利市场状况下审慎管 理及监察基金的流动性状况。 在管理基金时,除了考虑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因素,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团队亦会考虑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性、基金流动性状况受到 的相应影响以及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以帮助基金满足其赎回需要。 基金管理人使用投资流动性风险监察框架评估及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会进行持续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监察,评估及监察时将考虑到在正常状况及受压的状 况下,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及市场流动性状况。 在评估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基金过去及 预期的赎回模式,以及考虑基金份额持有的集中性(如有)可能影响基金赎回状况的 方式以及因而影响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水平。 基金管理人设有用以在未能预期的受压情况下,评估、检讨及决定可能需要在短时间 内作出行动的机制,以满足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监控,以确保持续实施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亦受到基金管理人的一个内部委员会的监察。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设有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及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得到公平的对待: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的赎回 为审慎管理及维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以及为保障在赎回需求大时其余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在符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的特定条款(如有)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权在受托人批准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目 (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限制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 值的百分之十。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标题为“赎回限制”的 部分。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不能被确定或基金的任何投资未能合理实际可行地被 变现。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宣布暂停确定基金的资 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或赎回。有关该等情 况及基金管理人有关通知安排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 格”下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部分。 借款 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当下未能备有足够现金以支付基金的赎回款项,例如当处置基 金的相关投资而得的收益收到之前赎回金额的支付即已到期。借款可以用作为一个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使基金满足赎回需求,但须遵守基金特别条款内“借款限制”一 节所载的限制。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获得净资金流入,基金管理人一般会为基金作出投资;当基金遇到净资金流出, 可能需要卖出所持有的投资,以满足基金的赎回需要。若买卖投资时所可能引致的税 项(如印花税)及收费较大,将会对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构成不利的影响。 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发行 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的部分所载调整份额净值。此举实际上是由申购的投资者承担申 购成本,由赎回的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于上述及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情况下,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投资者应注意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的赎回︰若某一个交易日的赎回被限制,限额将按比例执行, 以致希望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 的份额,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标题为“赎回限制” 的部分。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或赎 回。基金管理人将发通知予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受该暂停影响的申购或 赎回份额申请的申请人(不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作出该项公告及 就基金管理人对已收到的申购及赎回申请的安排。 ?借款︰借款能为基金提供流动性,然而也会增加基金的营运开支,从而影响基金 的表现。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在厘定赎回价时调整基金资产净值旨在将赎回成本分配给赎 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注意,赎回成本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 基金收取,该等赎回成本可能多于或少于基金所承受的实际赎回成本。” (三)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的第二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如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须在宣布后尽快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 报》刊登通知,(并且在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刊登该通知一次,该通知亦会刊登于基金 管理人的网页www.hangsenginvestment.com)及/或安排发出通知给有关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提出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而有关申请会受该项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是 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经做出该项宣布。” (四) 投资管理 标题为“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冯孝忠、李佩珊、陆世龙、颜文杰、梁永乐、 彭耀鸿及Sridhar Chandrasekharan。”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2 月30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观注。投资者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价格可升可跌,过 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恒生精选基 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由本文件发布之 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风险因素 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部分下标题为―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风险 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股票投资的一般风险,即须承受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升可跌的风险。 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市场的投资气氛、政治环境、经济 环境、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 在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某一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于相关期间内不可能就该等证券平 仓或该等证券的交易受到限制,及投资于该等证券的基金可能承受损失。‖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 份额的发行 《关于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标题为―份额的发行‖部分的第五段 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就A类及I类份额而言,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收取申购申请设有两个截 止时间,目前分别为香港时间中午12时正(―上午截止时间‖)及香港时间下午4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每一个适用于申购申请的―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 时间‖,也被称为―交易截止时间‖,而―交易截止时间‖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经受 托人同意后,延迟至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2、 更新指数资料 《关于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之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于2016年10月31日,10只最大成份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 股票名称 比重(%)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10.12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81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9.39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8.53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5.76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5.73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4.50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3.21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2.95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 2.64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1 月30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系列」) 基金系列的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基金系列的基金说明书由本文件刊发日期起作出以下修订。该等修订构成基金系列的基金说明书 的一部分,并应与基金系列的基金说明书一并阅读。 税务及监管规定 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分节被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某一投资于股票或证券(包括债务证券/债券),而其收入(例如股息收益或利息收 益,视具体情况而定) 来源于中国内地( 包括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内地注册 成立的公司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在中国内地之公司) 的股票或由此等 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在何地发行及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否在 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或没有上市)( 统称为―中国证券‖)的基金而言,该 基金可能需要缴纳预扣企业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及在中国内地的其他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在中国内地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内地境内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因此,如果某一 基金于H 股、B 股或某些红筹股的投资或某一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之投资( 例如A 股、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及有关QFII 的细则及法规内订明的其他获准 许中国内地投资工具),而其收入(例如此等投资的股息或利息收益,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有) 来源于中国内地, 该基金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而该预扣所得税可能减少从 该基金所获取的收入及/或对该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 年10 月31 日联合颁布的 《关于QFII 和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4]79 号﹚、向上海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申报及税收协议申请,有关基金的税 务状况已较为清晰(详情请参阅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然而,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税务申报及 税收协议申请是根据提交当时的税收规则和上海税务机关的做法进行。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因顾及新的中国税务法规和发展的任何追溯应用(包括中国税务机关对有关法规的解释之任何 改变或差异)而需作进一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仍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目前并 不清楚出售H 股/ 某些红筹股,或于其他中国证券的投资所得之收益,是否需要缴纳 预扣所得税,及如需要,该预扣所得税的应用是否有追溯效力)。就有关基金于相关的 中国证券的投资而言, 目前也不清楚该基金是否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的其他税项。为了 使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基金经理人保留权利在其认为适当时( 就有关 基金于相关的中国证券的投资而使其可能要直接或间接地向中国税务当局负责的税项) 从有关基金的资产中预扣税准备金,或为该税项扣除或保留款项。税率及此等准备金/ 扣税/预扣税的金额将会分别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单位价格可升亦可 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讀有关 基金之销售文件﹙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另外,目前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细则、法规及惯例及/或目前对其解释或理解有可 能会在此后有所改变, 而此等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某一有关基金可能需要缴纳于 本文件刊发日期或于做出有关投资、对其估值或将其出售时没有预期的额外税项。任 何此等改变均可能减少从该基金的有关投资可获取的收入及/ 或此等投资的价值。 基金经理人所做出或保留的任何预扣税准备金或会多于或少于某一有关基金实际的中 国税务责任。若该基金的预扣税准备金与其实际的中国税务责任有差别, 有关数额将 拨入该基金的资产或从该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从该基金所获 取的收入及/ 或该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可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而对该基金个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其受影响的程度或会有所不同,其中会取决于例如在有关时间该 基金预扣税准备金的水平及差别的数额以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及/ 或赎回其等 于该基金份额的时间等各种因素。」 倘若阁下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852) 2198 3379 与我们联络。 我们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5 月23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阁下实时垂注。阁下如对本文件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 财务意见。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单位价格可升亦可跌,过 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讀有关基金之销 售文件(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之补充 本补充文件构成本基金的特别条款的一部分,并应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一并阅读。 更新指数资料 于2016 年4 月25 日︰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特别条款之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10 只最大成份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 股票名称 比重 (%)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 9.80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 9.78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 9.68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 8.08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 5.79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H股 5.77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 4.97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 2.95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 2.91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 2.75 倘若阁下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852) 2198 3379 与我们联络。 我们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5 月23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2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三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 (2)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3) 《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 关于上述三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 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 文件。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6 年2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 1 一、前言 ..........................................................................................................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4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相关税收安排 ....................................................................................... 6 3、货币兑换安排 ....................................................................................... 7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7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18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8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8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9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 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19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9 1、境外投资风险 ..................................................................................... 20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1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25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27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27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29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 31 2、法定人数 ............................................................................................. 32 3、投票 .................................................................................................... 32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 32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33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4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34 1、登记服务 ............................................................................................. 34 2、资料查询和发送 .................................................................................. 35 3、查询、建议或投诉 .............................................................................. 35 4、网上交易服务 ..................................................................................... 36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6 1、名义持有人安排 .................................................................................. 36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 37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 37 4、收益分配政策 ..................................................................................... 38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 ........................................... 38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目标基金 ............................................................ 39 7、联接基金与直接投资基金的转换 ......................................................... 39 8、实物赎回 ............................................................................................. 40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40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 40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2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83 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冯孝忠 李佩珊 陆世龙 颜文杰 梁永乐 彭耀鸿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香港中环 遮打道10 号 太子大厦8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 号 历山大厦5 楼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二环 金融大街25 号 2 一、前言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 基金。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以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于1998 年6 月23 日订立信托契约,原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 托基金(―伞子基金‖)。根据一份于2014 年2 月20 日订立的迁册信托至另一司法管 辖区及替换受托人契约,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已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 司法管辖区,并且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以取代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成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并于2014 年3 月21 日当日及自 该日起生效。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本基金已于2003 年7 月25 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 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 明书及本补充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 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伞子基金 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或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 售。本基金于2015 年12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959 号文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 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 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 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 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 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 3 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 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内地投资者 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 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有关 本基金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分配政策、发行及赎回安排、收费及支出、特殊风 险等事项载于与基金说明书一并派发及供阅读的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 中。 本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 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5 年5 月22 日公 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 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 明书和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 和特别条款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 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 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的市场情况以 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 有人名册,而是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就其代名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持有人名册内。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 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 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 4 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特别 条款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 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2003 年7 月2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公开销售并于2003 年7 月31 日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成立,其后于2014 年3 月21 日将注册地更 改为香港并继续运作至今,为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投资产品。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1993 年4 月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营 至今,于2003 年11 月1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 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5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 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在2014 年3 月20 日及之前,本 基金的受托人为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在2014 年3 月21 日 迁册香港以后则改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一间 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该公司于1974 年9 月27 日成立并取得托管资 格。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指数型基金、联接基金。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 章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 当中第7.11A 及7.12 条允许一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单一项基金并 获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并且,在香港市场中存在多只相似的基金产品。因 此本基金属于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运作已接近12 年,迁册香港以后亦已满1 年。 ii.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527,626,474 港元; 截至2015 年6 月24 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1,007,103,491 港 元;截至2015 年11 月30 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为997,910,585 港元。按上述日期和申请日的汇率计算,上述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iii. 如本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所载,本基金单一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之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而该基金则主要投资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分股,并没有投资于内地市场,即本基金不以 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6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 于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 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 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 某个内地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 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 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理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 年3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1998]12 号文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 就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 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 7 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3、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其中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M 类人民币(对 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 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相关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 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5 年12 月10 签署了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 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 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将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 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 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8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 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2)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办理本基金销售相关的宣传推介、业务申请办理、 资金交收、数据传输、反洗钱等具体事宜; (3)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本 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基金净值、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披露事宜; (4) 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代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各项监管 报告材料;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 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内地销售补充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 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 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分 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 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9 (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要约 或出售、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士的利 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美籍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本基金不会 于加拿大申购要约。此外,申购本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为任 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 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如向在适用时 间居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法团、信托、合伙经营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 人)作出分销或申购邀请,有关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加拿大居民‖ 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 冲)份额。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该等 基金份额类别所获得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累积并反映在 份额净值上。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为2003 年7 月31 日本基金设立的份额类别。投资者应 参阅特别条款―收益分配政策‖一节和―份额的发行‖一节,以进一步了解A 类 - 累积 收益份额的特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为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9 月11 日通过持有人通告并修 订基金说明书和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后增设的新份额类别,仅面向内地投资者发行。 (5)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 目前内地投资者只可以使用港元缴纳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款项。如将来基 金管理人开放容许以人民币缴纳,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以其依据相关法律合理 决定的汇率兑换为港元,其申购的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港 10 元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而且内地投资 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赎回款项将只会以港元支付。如将来基金管理人 开放容许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款项 的,来自本基金的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赎回款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 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 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中扣除。 本基金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将按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的1.0%收取 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A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将无需缴纳赎回费。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通 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本基金调整申购费率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的3%。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 的优惠,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7)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香港交易日。由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的营业日(定义见下文)有差异,基金管理人 在顾及到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换 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预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换入本基 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11 香港交易日(下文或简称―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 意后不时决定并在特别条款中指明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 日),但如香港发生悬挂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 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该日将不作为香港营 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 义。 (8)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 或者内地 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定义见下文)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申请人,所涉风险及费 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在香港及其他可行地区内(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A 类份额每一交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设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个为上午交易时段,一个为下午交 12 易时段。两个交易时段的交易截止时间分别为每个交易日香港时间中午12 时正(―上 午截止时间”)和香港时间下午16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在目前香港与内地无时 差的情况下,上述香港时间亦为北京时间。前述交易截止时间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经受托人同意后,延迟至计算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之其他时 间。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的估值点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及 下午之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前进行。 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上述交易时段和申购、赎回价的安 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 个工作日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截止时 间为15:00 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 准。 为了使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公平对待,在某类别基金份额出现净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授予的权力,可在确定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时,在该类别 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目加上其认为适当 的数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金买入投资所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 及收费。同样,在某类别基金份额出现净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确定任何类 别份额赎回价时,从该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作出任何进位调整之前)就有 关基金的账目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按其所占价值发生的基金卖出投资所 可能引致的税项(如香港印花税)及收费。唯对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在内地 首日销售时,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00 元。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 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3 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变 更该基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有关基金所 有。 13 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已详列有关估值的规则。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单位不得少于0.001 份。但因受技术条 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0.01 份。M 类人 民币(对冲)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单位则为不少于0.01 份。 v.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 日(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本补充说明书 中,T+n 日中n 为交易日。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一般而言,申购款项必须于申购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缴纳,申请才会于该 交易日获得接受,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论。申购款项(扣除 银行费用后)须于T+2 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如于前述时间前本 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即T+2 日,由基金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 算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份额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 人接获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申请后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14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赎回金额限制以及持有人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 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决定并公告。 viii.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 依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将暂停基金的申购或 赎回; (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 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iii)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 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 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v) 基于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的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 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换入本基 金的申请,并将预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换入本 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况包括: (i)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 或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ii) 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或 (iii) 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变 现;或 15 (iv) 在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 的汇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按正 常汇价即时进行。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i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下,将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目(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方式), 限制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10%。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在 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 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 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基金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份额持有人。 x.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 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伞 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值)的份额。 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基金 说明书―份额的赎回‖以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回及转换‖各节。 (9)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 16 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办理 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内 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T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数据交换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数据传输流程进行调 整,并就涉及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0)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 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并根 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 将于T+2 日申购款划至香港结算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10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调 整,并就涉及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 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b)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c)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相关合同对方追偿不当 17 得利的权利。 (ii)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可以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申 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 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 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进行该修改。 (iii)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 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 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发送正确 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 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 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 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v)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 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 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 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 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在 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 18 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v)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 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 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 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 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 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 处理。 (vi)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4 条―内地投资 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9 条―强制赎回份 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 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 定。 19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余哲、邰飞 联系电话:010-67595132/ 010-67595164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此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 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特别条款―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 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20 1、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指数追踪基金 ——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交 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表现。该等投资品种和策略与内地ETF 联接基金通过 投资于目标ETF 而实现对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间接投资类似。尽管如此,对于内地 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3)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 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基本货币为港元,因此,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的 投资者,须承受由于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兑港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外币 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的投资收益。 21 (6)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 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本 基金表现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上限,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 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 比达到45%,内地代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内地 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 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中国证 22 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 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 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 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 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 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12 时和16 时两个截止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基金资产净值会每个交易时段后计算, 因此本基金就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由此就A 类份额也会 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的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为下午交易时段),就投 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以该日本基金的下 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存在重大差异,投资者应充分注意市 场情况可能会随时改变,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 人代名持有并以内地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 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内地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内地代理 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无任何直 23 接合约关系,所以就基金份额有关之申索,投资者可能只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 管理人追讨,而不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追讨。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管制。本基金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将不会贬值。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 在投资于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时,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并于其后将港元赎 回款项及/ 或收益支付(如有)兑换回人民币货币。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 能会蒙受亏损(视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而定)。 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CNH‖)而非在岸人民币(―CNY‖)估值。 CNH 及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CNH 及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交 易。因此,CNH 与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 付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及/ 或支付收益(如有),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 回款项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及/ 或收益,内地投资者可能不能在赎回其投资后及时收到人民币,或不 能及时以人民币获得收益支付。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 以人民币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5)货币对冲风险 就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 货币对冲︰(i)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 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投资者将须承 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对手方违约,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投资者可 能须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24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 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单位类别的价值。 谨请注意,不论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 或 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 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 或本基金相关资 产的货币相对该类别份额货币的价值下跌影响,但也有可能会影响该类别份额的投 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如有)上升中得益。 (6)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 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内地代理人与内地销售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代理人或指定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分别进 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内地代理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 理人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8)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25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需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cb.com)等媒介披 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 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 条款、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补充文件(如有)以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上述销 售文件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账目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账目登载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 月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6 月30 日后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26 3、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 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布后,将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 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 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 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 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cb.com 查阅。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注册的文件; (2)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27 (3)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及本补充说明书; (5)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工作日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包括信托契 约和基金销售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与以下所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条款)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 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以下内容并不拟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投资者在有需要时应 咨询其独立法律顾问。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例如销售机构)可收取基金申购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就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28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可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 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xi.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xii. 在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获得所需的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本 基金。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安排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安排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中国代理人)的营业地 点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可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 该文件的副本。 iv. 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在暂停厘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发行或出售有关类别 基金份额; vi.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的交易和暂停厘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 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29 vii.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ix.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 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如有)。 x. 终止本基金和/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 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 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而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保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前提下,决定出售基金财产的时间。 x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部 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 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 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 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 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计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30 iii.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iv. 依据有关規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 价格。 v.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托契 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v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vi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基金中所拥有权 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v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部 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托管人均无须因遵 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及适用法律法规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 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详细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销售文件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遵守关于申购、持有及转让基金份额的限制。 31 i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 费用。 iv.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 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代名持有并以内地代理人的名义 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 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内地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 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内地代理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 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索赔要求,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行使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之 索赔权利,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 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 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以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仅供参考,详细条款见信托契约之 附表3。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代 名持有并以内地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 使信托契约內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 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于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召开: (1)受托人召开(受托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32 (2)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及 (3)在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 要求。 每次举行会议之前至少21 天会向所有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会议的地点、日期、 时间及拟提呈的决议案条款。 2、法定人数 除了通过特别决议以外,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十分之一,即构成审议事项的法定人数。 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持有当时 已发行基金份额四分之一,才构成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 任何会议上必须达到必要的法定人数才可以开始审议任何事项。如在会议指定 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当延期。 3、投票 在投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并投票或(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委派代 表出席和投票。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登记在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票。享有一票以上表决票的任 何人士,不需要使用全部表决票,也不需要按照相同方式投全部表决票。 在妥为召集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且有权投票的与会者以其所持有 的简单多数表决票即可通过简单决议案,可是要以其所持有的75%或以上的表决票 才可以提议并通过特别决议案,不考虑该等与会者的人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而是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持有人代为 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内地投资者应 33 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方式为: (1)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2)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 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投票服务。网上 投票的基金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投资者,可使用 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 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 代理人公告为准。 (3)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代理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 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将依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明按 其意见,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基金管理人清算;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3) 依据任何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伞子基金继续运作将不合法,或受托人认 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不切实可行或不应该的;或 34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伞子基金的管理人,而受托人在其后30 天内未能委任 接任的基金管理人。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 金及/或本基金以及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子基金而言, 伞子基金下所有未赎回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若本基金在伞子基金下未赎回的有关类别的份 额总资产净值少于4,000,000 美元; (2) 若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将不再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其他官方批准; (3) 依据任何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继续运作将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应该的。 依据上述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就终止伞子基金或本 基金(视情况而定)至少提前3 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变现 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其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所占的权 益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本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35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代理人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 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 查询对账单。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内地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 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或提供对账单的查询,但由于内地 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法提供对账单的除外。 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由其提供 并与本基金有关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3、查询、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可书面联络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并寄往下列地址: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83 号 基金管理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angsenginvestment.com,以了解伞子 基金及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基金说明书的一部份,且未 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 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36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533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ccb.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ccbkf.zh@ccb.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4、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尽一切努力确保内地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不 低于香港投资者。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所持权益进行直接登记的安排不同,受限 于香港市场情况和惯例,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代名持有并以 内地代理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 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内地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 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 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37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指数追踪基金 (―目标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 午交易时段的表现。而目标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本基金之投资目标相当类似。目前基 金管理人已选择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香港联交所上市代码为2828(港元柜台))为 目标基金。 目标基金的管理人将主要采用复制策略。目标基金大致上对所有的标的指数成 份股进行投资,其投资比重与该等股份在标的指数的比重大致相同。 金融工具将不会被广泛地使用作投资用途。 在本基金为联接基金的期间,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资 限制‖一节所述有关联接基金的投资限制。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以下 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1.0%* (包含本基金及本基金投资于恒 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的部份的管理费); 本基金目前豁免收取管理费(即现行费率为0),而本基金 投资于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的部份則按0.55%费率计 算。 行政费 不适用 受托人费用 总费率现行最高为0. 25%* (包含本基金及本基金投资于 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的部份的受托费); 本基金的受托费以分层比率计算如下︰ 38 就资产净值不多于3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 为0.1%,现行最高为0.1%; 就资产净值为下一个300,000,000 港元内之部分:现行 费率为0.06%,现行最高为0.06%; 就资产净值高于600,000,000 港元之部分,现行费率为 0.03%,现行最高为0.03%。 *此管理费及受托费乃是反映於基金份额淨值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托人可分别在在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现行最高受托费 率以下对现行管理费率和现行受托费率的调整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托人可分别在不超过信托契约和/ 或基金说明书所载管理 费率上限(即2.5%)和受托费率上限(即1%)的前提下提高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率和 现行最高受托费率,并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 实际支付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将会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4、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A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不作任何收 益分配。该等基金份额类别所获得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 累积并反映在份额净值上。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 因受技术条件限制,本基金(在香港的)每个交易日分两个交易时段并分别确定 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额之 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申请只可参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一个交易 时段(为下午交易时段),内地投资者在有关内地销售机构就每个工作日所设的申请 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 段所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39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目标基金 本基金通过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 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表现。 投资者应注意,并不能保证本基金之表现将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联交所每一交易时段的 表现完全一致。 7、联接基金与直接投资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但在特定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变更为直接投资 基金,也可以从直接投资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 (1) 由联接基金改变成直接投资基金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本基金由联接基金转换成为 直接投资基金: i.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达到6 亿港元(在此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选择进行 转换,将会提前3 个月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通知);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核准; iii. 目标基金发生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撤销认可或清盘、合并/重组 或其基金管理人正受到严重的纪律处分。 (2) 由直接投资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本基金由直接投资基金转换 成为联接基金: i. 若本基金由当前的联接基金转换为直接投资基金后,其资产净值跌至4 亿港元以下(在此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选择进行转换,将会提前3 个 月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40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核准。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虽然有上述安排,在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效率、交易成 本、管理成本等因素后,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对本基金进行转换。 具体改变情形与程序详见特别条款―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 8、实物赎回 根据信托契约,在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本基 金的投资转移予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但唯 有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商业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前述赎回方式方可实现。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得悉持有任何基金份额的人士(直接持有或属实益拥有人)(a)乃是 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下持有/ 拥有,或(b)其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论是 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连),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 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是可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承担税务责任,或在金钱上蒙受 其他不利,而此等责任或不利是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原来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 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已就使用―恒生指数‖ 的名称及使用有关恒生指数(包括各成份股份在指数中的比重)的数据,订立使用特 许权协议及注册用户协议。如恒生投资管理公司停止担任基金管理人,该等协议即 会终止。根据信托契约,伞子基金的新基金管理人不可使用―恒生指数‖(或与之有相 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之名称,或与恒生指数有关的任何书面描述或其他书面资料, 或有关恒生指数的成分或计算的任何数据或方程式,但如经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准许, 并在其准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新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所订立,在形式与 实质上令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满意的新特许权协议及新注册用户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者, 41 则属例外。此外,信托契约规定如委任新基金管理人,伞子基金以及任何有关基金 的名称,除得到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同意,否则必须改为符合某些规定的名称,包括 该名称不得包括―恒生指数‖的字词(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而且在其他方 面不能令人假定该新基金管理人是恒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成员,或在其他方面与 之有关连的规定。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该指数条款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就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因其等之作为或不作为,或就本基金之买卖或在该 买卖当中标的指数的使用、标的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标的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 关数据时出现之任何错误、失误或遗漏,遭受包括任何现在、以前或将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投资者之任何索偿,而蒙受之任何性质之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 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 或不诚实而引致之损失除外)。就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正式委任之代理人在履行及 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所犯之过失,及任何该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 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蒙受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 基金管理人亦将悉数按完全弥偿基准作出弥偿。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之任 何索偿(包括与特许协议书有关之索偿),从本基金之资产中获得弥偿(惟该索偿引致 之损失,必须并非由于基金管理人之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故此,本基金 之资产净值有机会因此而减少。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之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乃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特许协议发布及编制。该指数之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中国 H 股指数基金(―本基金‖)使用及引述该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并无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其他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 (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资料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资料作任何用途而引致之结 果,而向本基金之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而亦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 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程序、成份股份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 无须作出通知。于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引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 42 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 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v)任何经纪、 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 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 人士,不得因有关本基金的事宜,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和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 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 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系。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或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 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或特别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或 依其性质不适用于本基金或者内地销售的,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1)伞子基金的其他子基金相关内容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但对于除本基金外其他子基金的提述、不适用 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如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限制)、投资工具(如证 券出借)、费用种类(如本基金无需承担的行政费和奖励费,本基金并不收取的赎回 费)风险因素(如投资于定息工具之基金、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之基金、投资于中小 型市值企业之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等须承受的风险等)、税项(如伞子基金可能包含 的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需承担的税务)、免于披露定期报告的特定情形以及其 他各子基金的特别条款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本基金未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设A 类 - 派息份额、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 人民币(对冲)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及I 类 - 派息份额和I 类 - 累积收益份 额。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 - 累积收益份额和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因此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A 类 - 派息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 43 民币(对冲)份额以及I 类 - 派息份额和I 类 - 累积收益份额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 地投资者。 此外,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每个交易日设两个交易时段、上午交易时段及上 午之截止时间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3)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分销商‖提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其中一名获委任的香港认可分 销商‖。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因此,该提述不适用于本 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基金说明书对于投资者的申购款项仅可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支付的规定亦 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缴纳申购款项。 (4)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说明书列示的赎回款项以支票和邮件的方式支付,以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以 投资转移予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款项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中的赎 回业务。 (5)基金转换 本基金内地销售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因此基金说明书列示的关于转换业务和转 换费用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 (6)通知和公告 本基金于内地的信息披露方式将依据《暂行规定》和本补充说明书第四章的规 定执行。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在香港进行信息披露方式的条款不适用于本基金在 内地的信息披露。 44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2015 年12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形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成立 的单位信托基金。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系列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包括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于出版日所载 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但是,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要(如 有),或出售或发行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 金之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要(如有)所载资料在出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陈述。本 基金说明书、有关特别条款及相关产品资料概要(如有)可不时更新,而最新版本可从认可分 销商及基金管理人获取。除非另有说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 (如有)的陈述乃根据目前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惯例而做出。 在香港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有基金系列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 告。有关基金份额的申购要约仅以本基金说明书以及(如适用)基金系列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 告及中期财务报告为根据。交易商、销售代表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所做出的陈述, 如没有载于本文件,均应被视为未获批准,因此不应被依赖。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已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 证监会认可并不等同于对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做出推介或背书,也并非对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 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表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基金系列 或某一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也已在香港以外某些司法管辖区获得认可/登记以作销售。关于本 基金系列及某一基金在有关司法管辖区的认可状况,投资者可向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有关认可分 销商或基金管理人查询。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发售任何份额的要约可能会受 到限制。如果发售要约或申购份额邀请乃未经认可或可能是非法的,或进行该发售要约或申购 份额邀请的人士未获认可,或接受该发售要约或申购份额邀请的人士并不可合法地接受该发售 要约或申购份额邀请,则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及不应被视作为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 行的发售要约或申购份额邀请。 尤其是: (A)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份的证券法律注册,而基金 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美国投资 公司法‖)注册。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美籍人士‖)发售或出售、转让给任何 美籍人士或由任何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在美国(或出于美籍人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 售或出售。就本项限制而言,美籍人士一词应具有以下涵义: 1. 根据任何美国法律或法规被视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2. 属于以下各项的实体﹕ i.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a.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织,包括该实体的任何非美国机构或分支机构; 或 b. 不论成立或组成的地点,主要为消极投资项目(例如投资公司、基金或类似实 体,但为了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地区的非美国实体的雇员、高管或负责 人而设立的雇员福利计划或雇员退休金计划除外)而组成; ?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就此等美籍人士(除非是美国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第4.7(a)条所定义的―合资格人士‖)而言,直接或 间接持有合共10%或以上的受益权;或 ? 如果美籍人士属普通合伙人、管理层成员、董事总经理或具有指挥该实体 活动之权力的其他职位;或 ? 由或为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资于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 证券而成立;或 ? 如果超过50%的投票所有权益或无投票权所有者权益直接或间接由美籍人 士拥有;或 c. 非美国实体设在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d. 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美国;或 ii.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成的信托(不论其创建或组织的地点): a. 如果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 b. 如果信托的行政管理或其构成文件须受一个或多个美国法院的监督;或 c. 如果任何财产授予人、创办人、受托人,或负责做出与信托有关的决定的其他 人士为美籍人士;或 iii. 如果已故人士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美籍人士(不论该已故人士健在时 居住在何处)。 3.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及管理的雇员福利计划。 4. 由非美国或美国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籍人士(定义见上文)的利益或为美籍人士 持有的全权或非全权委托投资帐户或类似帐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就这个定义而言,―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各州及哥伦比亚)、其领土、属地及受其管 辖的其他地区。 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美籍人士,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i)将受到限制,不得对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做出任何额外投资及 (ii)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由该基金强制赎回其份额(须受适用法律的要求规限)。 在符合信托契约条款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 (B)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将不会在加拿大为销售之目的发售。此外,申购基金系列内任 何基金的份额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做出, 且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也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 持有或转让给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让)。如果向在适用时间居住 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企业、信托、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销售 或发出申购邀请,有关销售或申购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就此等目的而言,以 下人士将一般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1. 个人,如果 i. 个人的主要居所位于加拿大;或 ii. 在做出申购邀请、销售或其他相关活动时,个人身处加拿大。 2. 企业,如果 i. 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设在加拿大;或 ii. 企业的证券(其持有人有权挑选大多数董事)由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持有;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3. 信托,如果 i. 信托的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受托人(或如有多名受托人,则大多数受托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或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信托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4. 合伙企业,如果 i. 合___________伙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合伙企业的大多数权益乃由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持有;或 iii. 普通合伙人(如有)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iv.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合伙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每名申请人将被视为已经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a) 申请人可申购及持有有关基金的份额,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b) 申请人并不在加拿大居住,也不是美籍人士,而且并不是出于或拟出于任何此等人士的 利益而持有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 (c) 申请人会遵守组成基金系列的信托契约的条文(经不时修订),并受其约束; (d) 申请人已收到及详细考虑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 而且申请人就申购有关基金份额所提出的申请是以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 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为根据;及 (e) 申请人已参阅及完全明白列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 概要(如有)内的投资于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所涉及的风险。 有意申请申购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人士应注意,根据其登记注册、国籍、居所或所在 国家的法律,可能遇到与申购、持有、转换或出售基金系列内相关基金的份额有关的事项包括: (a)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兑汇管制规定。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查询及投诉 所有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者查询及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83 号 基金管理人将尽量及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应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2015 年12 月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83 号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10 号 太子大厦8 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 号 历山大厦5 楼 目录 释义 1 投资目标及政策 2 投资目标及政策 2 投资限制 3 借款 3 风险因素 3 投资管理 9 分销商 9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11 份额的发行 11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 12 申购费用 12 申请程序 12 反洗黑钱法规 12 防止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 12 一般资料 13 份额的赎回 14 赎回程序 14 赎回金额的支付 14 赎回限制 15 转换基金 15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16 资产净值的计算 16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16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17 价格的公布 18 收费及支出 18 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18 受托人费用 19 其他收费及支出 19 税务及监管规定 20 香港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21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22 一般规定 23 财务报告 23 网址 24 表决权利 24 投资限制 24 风险管理政策 27 证券出借 27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29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 29 利益冲突 30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 30 文件的提供及查阅 31 使用特许权及注册使用者协议 31 适用法律 31 注: * 由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同一基金或会 出现于以上不同系列内。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中 基金系列 货币市场 基金系列 恒生环球平稳 增长基金 *恒生指数 基金 *恒生港元 货币市场基金 恒生环球均衡 增长基金 恒生环球 高增长基金 *恒生环球 债券基金 *恒生环球 高收益 债券基金 恒生环球 科技基金 *恒生中型股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H 股指数基金 恒生英国 指数基金 恒生欧洲 大陆指数基金 恒生日本 指数基金 恒生太平洋 指数基金 恒生指数150 策略基金 *恒生中型股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H 股指数基金 *恒生可持续 发展企业 指数基金 恒生金融行业 动力基金 *恒生香港 债券基金 *恒生港元 货币市场基金 恒生地产行业 动力基金 指数 基金系列 恒生美国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内地债券基金 恒生中国B 股 精选基金 中国内地 / 香港 基金系列 *恒生内地 及香港企业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 系列 *恒生环球 债券基金 *恒生环球 高收益债券 基金 *恒生香港 债券基金 *恒生中国 内地债券基金 *恒生内地及 香港企业 债券基金 *恒生指数 基金 恒生台湾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H 股指数150 策略基金 恒生环球 金融行业 债券基金 *恒生神州50 指数基金 恒生中国 股票基金 恒生消费行业 动力基金 *恒生可持续 发展企业 指数基金 *恒生神州50 指数基金 1 释义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货币 认可分销商 由基金管理人委任以向有意的投资者分销部分或全部基金的任 何人士 营业日 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除外),但如果 发生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 则该日将不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做出其它决定 集体投资计划 信托契约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 关联人士 信托契约所界定的关联人士 交易日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每一营业日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同 意的情况下不时决定,并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每月或每周 的其他日期,以处理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基金 在基金系列内一笔独立资产,并可就其发行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在投资和管理上独立于基金系列的其他资产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或港元 香港的货币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该基金或(如果文意另有所指)该基金有关 类别之份额的资产净值,并按下文―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段中 所述方式计算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不时获委任保管持有人名 册的人士 基金系列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2 香港证监会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特别条款 连同本基金说明书一起提供,并载有有关个别基金资料的特别条 款 信托契约 于1998 年6 月23 日订立(经不时修订)以成立基金系列的信托 契约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的登记持有人 份额 如果基金只发行一个类别份额,指该基金的一股不可分割权益单 位;如果基金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份额,则指按不同份额类别的 发行条款予以调整,代表某一类别份额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数目。 属同一类别的份额的零碎部分代表有关基金整体或部分中不可 分割权益单位的相应的分数部分 US$或美元 美国的货币 估值时点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协议计算 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时间,(如果文意另有所指)也指计算该基金 相关类别的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时间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原本为开曼群岛单位信托基金,是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恒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 1998 年6 月23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根据一份于 2014 年2 月20 日签订的迁册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的补充契约,基金系列已 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及受托人已被委任以取代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并于2014 年3 月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因此,信托 契约目前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受信托契约条文所赋予的利 益,并受信托契约条文约束,同时也被视作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文。 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的形式成立,因此基金系列的资产可分为不同的基金。某一基金 可发售超过一个类别的份额。各基金有其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的基金及其投资 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此后或会设立额外的份额类别及/或额外的 基金。 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及政策 基金系列旨在提供一系列的基金,各基金有独立及不同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基金及 3 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 投资限制 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例如,某一基金可能在股票及 /或债券的投资上较为活跃;其他基金则只投资于其它集体投资计划,或以货币市场基 金的形式管理。适用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一般投资限制在下文―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制‖ 分节中概述。适用于个别基金的限制之任何差异则在该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借款 各基金可进行借款的目的以及借款水平的限制列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任何基金 的资产均可作为该基金借款的担保物予以抵押或质押。 风险因素 各基金均须承受市场波动及投资固有的所有风险。任何基金的份额价格可跌可升。概无 保证投资者将可就投资于份额取得任何回报或就所投资的本金取得回报。除非投资者完 全明白及愿意承受与某一基金的相关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此等风险可能令该基金承受 收益以及本金方面的重大损失)以及拥有所需的财政资源以承担重大部分(甚至全部) 的投资本金损失,否则投资者不应投资于某一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投资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以下风险,也应参阅个别基金的特别条款,以 了解额外的风险因素。投资者也应关注适用于有关基金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此“风险因素”一节列出与投资于基金有关的一般风险,而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基金前应 考虑下列资料。就基金管理人所知,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可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特别 是其附带风险)做出充分判断的所需资料,但投资者不应仅依赖下列资料而投资于任何 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对某一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 何疑问,应征询独立专业意见。每位投资者务请就其拟对任何基金做出的投资寻求财务、 税务、会计、法律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面意见后,才做出投资决定。 一般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在任何基金的投资须承受正常市场波动及有关基金所投资之相关资产固 有的其他风险。概不能保证投资将会升值。由于政治、金融、经济、社会及/或法律条 件的变动并不在基金管理人的控制范围内,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做出努力,但也不能保证 一定能够达到有关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因此,投资者或不能收回投资于有关基金之投 资本金,甚至有可能损失大部分或所有初始投资。此外,有关基金的任何过往表现,不 应被视为该基金未来表现的指标。 4 被动式投资 投资者并无机会参与任何基金的日常管理或选择或评估任何基金的投资或策略,因为基 金的投资是根据其预先设定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由基金管理人做出。 暂停赎回及基金份额的低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以下标题为―赎回限制‖及―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两个分节中列明的情 况下暂停赎回任何基金的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在这些情况下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权利会导致有关基金的份额变成不流动的投资,直至此等暂停解除。 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某些基金只可以作为中长期投资,就此等种类基金而言,投资者应考虑 其就保持充裕流动资金的需要,及就其个人情况及财政状况信纳此等基金为适合,才做 出投资于此等基金的决定。 过度集中风险 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以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计), 包括拟对任何一只基金做出的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受到某一种投资风险的过度影响。 汇率风险 某些基金的资产货币可能与基金的计价货币不同,部分资产的货币或不能自由兑换。此 等基金可能因持有资产的货币与基金的计价货币的汇率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法律环境及税项在此后发生变动的风险 法律、法规或惯例(包括关于税务方面的)可能会有所改变,或目前对此等法律、法规 或惯例的解释或理解可能会有所改变,以及此等改变所具有的追溯性可能对某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下文的―一般规定‖下标题为―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章节 及信托契约列明的若干情况下,以规定的方式终止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金及任何此等 基金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有可能须在终止时实现投资亏损,并将无法 取回相等于其初始投资本金的金额。 类别货币风险 对若干不同类别的基金而言,各类别的类别货币可能与基金的计价货币、基金资产所投 资的货币及/或投资者的投资计价货币不同。如投资者将其投资的计价货币兑换为类别 货币,以投资于特定类别,并于其后将赎回款项由该类别货币兑换回其原本的投资计价 货币,投资者可能会因类别货币兑原本的计价货币贬值而蒙受亏损。举例而言,如投资 者的投资计价货币为港元,但选择投资于澳元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能须承担较高的 货币风险。与以澳元作为其原本投资计价货币的投资者相比,该等投资者可能会在其将 澳元投资再兑换回澳元后,因港元及澳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亏损。 5 货币对冲风险 基金可尝试将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以下货币对冲:(i)基金的计价货币;或(ii)相关 资产的货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对冲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 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违约,对冲类别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承 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不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相对基金的计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价 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护对冲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基金的计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 的价值下跌的影响,只是其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基金的计价货币及/或相关 资产的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股票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股票投资的一般风险,即须承受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升可跌的风 险。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市场的投资气氛、政治环境、 经济环境、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 何证券在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某一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不可能就该证券平仓,及 投资于该证券的基金可能承受损失。 投资于定息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利率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定息工具价值的变动与利率 变动呈相反关系。当利率上升,定息工具的市值将趋向下跌。长期定息工具一般 比短期定息工具须承受更大的利率风险。 (2) 信用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也须承受该定息工具的发行人未能或不愿按时偿还本金及 /或利息或履行其债务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违约, 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3) 评级较低、收益率较高的债务证券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可能投资于评级较低、但收益率较高的债务证券。因此, 与投资于评级较高但收益率较低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比较,投资于该类债务证券的 基金在某种程度上将须承受较高的信用风险。通常,评级较低的债务证券的投资 者人数较少,由于流动性较低,买入或卖出此等债务证券可能会较困难。 6 投资于专门行业或特定国家之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相对于投资在较多地区的多元化基金,投资于小型市场行业的基金可能较为波动。任何 投资于专门行业或特定国家的基金可能须承受有关个别行业或国家的风险。此等策略提 供集中的投资,并且是目标是争取较高的回报,与此同时,也限制分散风险的空间。另 外,投资于单一国家的专门市场行业的基金所承受的集中风险将会更高。 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相对于广泛投资于不同经济行业证券的基金而言,投资于科技行业的基金可能会涉及较 高的风险和波动。此等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证券,很可能受全球科学或技术发展影响,导 致此等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迅速变得过时。此外,由于部分这类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受政府规则监管,因此,政府政策变化可能会使其遭受不利影响。因此,有关基金于此 等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由于市场、研究或监管方面的障碍而大幅下跌。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公司上市股份的基金,尤其是当市场不断下跌时,可能不时欠缺流动 性、出现短期的价格波动及买卖差价大大扩阔,其涉及的风险因此可能会较投资于大型 市值公司股份的基金为高。 投资于新兴和发展中市场之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发行人位于东欧、太平洋和拉丁美洲等新兴或发展中市场之证券的基金涉及特别 考虑因素及风险。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汇率风险:投资计价货币可能相当波动,须承受较高的波动性及较大的贬值风险, 此等货币也可能无法自由兑换。 (b) 国家及资本市场风险:此等基金的投资会因特有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及财 政方面的不明朗因素及此等市场的不稳定性而承受额外风险,所投资资产的价值 及流动性以及基金的表现可能遭受影响。在此等国家或市场的投资可能因低流动 性(即市场工具及/或市场参与者的种类)、未完善的法律及监管制度、高对手方 风险及欠缺透明度(即缺少政府监管及规管)而受到不利影响。在若干国家,可 能对海外投资有所限制。清算及结算系统的不同可能由于涉及交易结算上的延误 及行政上的不明朗因素,而导致较难参与交易。 (c) 托管风险:托管人或许不能提供一般在多数较发达市场或国家同等水平的服务, 例如妥善保管、结算及管理证券。某些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的法定/ 正式拥有权及受益拥有权或利益的概念。因此,此等市场的法院及/或有关当局 可能视任何以代名人或托管人身份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全权拥有此等证券,及 受益拥有人可能不会就此等证券拥有任何权利。 (d) 披露: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公司仅披 露有限的重要资料。即使披露资料,也未必一定可靠、正确及完整。 (e) 外汇管制的风险:若干新兴和发展中市场的政府可能就资金(包括投资本金及来 7 自投资的收益)汇入及汇出该国实行外汇管制。尤其是,中国法律、法规或措施 也限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将相关投资本金汇出中国境外。因此,通过―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基金将须承受当中涉及的所有风险。 投资于衍生工具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一份金融合约,其价值是取决于相关资产(例如证券或指数)的价值或其衍 生价值。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可能投资于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合约及其他种类的衍 生工具。此等基金或会同时采用交易所买卖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相对于股票证券而言, 衍生工具对其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尤其敏感,因此,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可能急 速下跌或上升,投资于此等基金的投资者需承受高于传统基金的波动。由于不存在此等 衍生工具的监管市场,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会涉及额外风险。尤其是在熊市,此等 基金未必可以随时沽售其投资或对现有仓位进行平仓。投资于衍生工具也涉及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因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以及衍生工具与所投资之证券、利率及指数 的走势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基金中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取决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基金中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 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估值 该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均以各基金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主要依据。在对其 投资进行估值时,有关基金将需主要依据由相关计划、其代理人及/或造市商所提供或 汇报的未经审计财务资料。如任何相关计划用以确定其本身证券价值的财务资料不完整 或不准确,或者如该估值不足以反映相关计划所持有的投资当时之市价,计算所得的有 关基金资产净值则可能并不能反映该基金的投资之合理价值。如果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 交易日与基金的交易日有所不同,则也可能使该基金延迟获得此等计划的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 基金中基金的特点 投资者须了解基金中基金的特点,以及此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影响。相关 计划从其自身角度做出投资决定,而且相关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持有 相同证券或相同资产类别、行业、国家或货币的证券持仓或参与交易。因此,有可能出 现个别相关计划买入一项资产之时,另一个相关计划几乎在同一时间将该项资产卖出。 无法保证所挑选的相关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组合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模式,也不能保证相 关计划所交易的仓位可经常保持一致。 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监督 各基金获准将最高达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在并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内所设立的集体投资计划(就该投资限制而言), 而就此等司法管辖区而言,监管机构可能只对此等计划进行有限度监管。由于适用于此 等计划的投资及分散风险指引,及此等计划在投资政策上的灵活性并不明确,这些因素 均可能影响对此等计划的监督或向投资者提供其他保障的效率。 8 潜在重复收费 投资者应注意,各基金须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以及间接按比例支 付相关计划向其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费用,因此可能出现重复收费。 联接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取决于有关基金持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联接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 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与直接投资基金直接做出投资不同的是,联接基金通过单一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其它集体投资计划(其投资目标与该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大致类似),以达到其投资目 标。投资者应注意,他们或可直接投资于有关基金所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他们 直接支付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可能低于他们投资于有关基金须支付 的费用。 联接基金的投资者也须承受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流动性风险,而且如果有关基金及其持 有的相关集体投资计划以不同货币报价,投资者也须承受汇率风险。有关汇率风险的详 细说明,请参阅以上―一般风险‖部分。 指数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指数基金须承受上述有关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某些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被动式投资涉及的风险 指数基金并不是以主动方式进行管理。因此,指数基金或会由于在全球与其所投资指数 有关的市场分部下跌而受到影响。指数基金一般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反映所投资指数表 现的证券。然而,基金管理人并不拥有酌情权单独挑选股份或在熊市采取防御措施。因 此,相关指数的任何下跌将引致该基金价值的相应下跌。 追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费用及开支、在相关类别每一份额资产净值所做出的任何调整(被视为反映 指数基金在―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章节所述的若干情况 下购入或出售投资可能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的适当备抵)、指数基金的资产 与相关指数成份证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股价四舍五入至整数、相关指数的变动及监管 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就某一交易时段/日期或其他情况为有关 指数基金取得接近相关指数的表现之能力。指数基金的回报或会因此而与其相关指数有 所偏差。 过度集中的风险 如果指数集中于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或某一类行业的证券,则有关指数基金的投资 或会同样过度集中。因此,指数基金的表现可能会严重依赖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或 某一类行业的表现,其波动性或会大于集中性较小基金的表现,且与其投资有关的价格 波动性也可能大于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基金。此等集中也可能意味着,指数基金或会较易 9 受任何单一经济、市场、政治或监管变动所影响。 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 指数基金一般会全部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地区的股市或与其相关。投资在此等海外市场将 令该基金承受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包括因受政治及经济发展影响因素所引致的市场 波动。投资于非香港公司证券所涉及的特殊风险及因素,与一般投资香港公司的涉及的 风险及因素不同,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差异,没收或充公性质之税赋 的可能性、投资或外汇管制法规的不利修订、可能影响海外投资的政治不稳定,以及对 国际资本流动的潜在限制。相对于香港公司而言,非香港公司须遵守的政府法规可能较 少。此外,个别外国经济体系或会与香港经济体系就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资本再投 资、资源自给率及收支状况方面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差异。 投资管理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经理或投资 顾问协助管理某些基金。任何此等委任会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于1993 年4 月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恒生银行有限 公司(―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投资机构。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 为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的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在管理指数追踪基金、退休基金、 机构客户及私人客户投资组合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是恒生及汇 丰强积金计划旗下的两只成分基金(恒指基金及恒生H 股指数基金)直接投资的已批准 指数追踪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系列下的恒生指数基金于1998 年推出,是 早期在香港推出的追踪恒生指数表现的指数基金之一。 恒生银行于1933 年创立,为全球最大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的汇丰集团之主要成员 公司。恒生银行设有约240 个服务网点,为个人及商业客户提供服务。恒生银行也于澳 门及新加坡设有分行,以及于台北设有1 个代表处。于2007 年5 月28 日成立的全资 附属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南京、东莞、 杭州、宁波、天津、昆明、厦门、成都、佛山、中山、惠州、珠海、江门及汕头共设有 50 个网点。截至2014 年年底,恒生银行的集团综合资产为12,640 亿港元,而录得的 2014 年股东应占利润为151.31 亿港元。 作为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财政及技术支持方面,包括电 脑操作系统及内部控制程序,均获得母公司的全力支持。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冯孝忠、李佩珊、陆世龙、颜文杰、梁永乐及彭 耀鸿。 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分销商代其分销一只或多只基金及/或某基金的一 种或多种份额类别(如该基金发行多于一种份额类别),并代基金管理人收取份额的申 10 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任何此等认可分销商、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因投资 者通过该认可分销商投资有关基金,而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用、收 费或金额中,收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收费、 利益、及/或其他好处。目前,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其中一名获委任的香港认可分销商。 某一认可分销商可能有酌情权就其分销的基金,不时决定以下事项: (1) 决定哪些基金及/或哪种份额类别可供投资者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申购及/或转 换; (2) 收取任何与份额的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有关的费用(金额最高为有关特 别条款所述)及/或就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其他收费及费用; (3) 可就收取付款或份额的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设定早于有关特别条款所 列时间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 投资者; (4) 就经不同渠道收取付款或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设定不同的截止时 间,但此等截止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将不能迟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截止时间,而 且此等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5) 对于转换份额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涉及赎回第一只基金的份额,然后申购第二只 基金的份额,及如果第一只基金收取赎回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迟于第二只基金 收取的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则将采用第二只基金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作 为此转换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 行交易的投资者; (6) 设定高于或等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如有)的最低投 资额及份额持有量,而有关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 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7) 对于任何申购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认 可分销商合理怀疑是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申请,拒绝处理整个申 请或其中部分(而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及拒绝处理赎回份额的申请,如 果有关投资者未能提供恰当的赎回要求或认可分销商及/或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 的其他资料;或拒绝处理赎回部分份额或转换基金的申请,如果在赎回部分份额 或转换后,投资者或代投资者所持有的所有份额的总值将不能达到有关认可分销 商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在此等情况下,有关认可分销商可要求投 资者赎回其所持的所有份额; (8) 拒绝处理任何会导致违反―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一节所述之任何出售、 持有或转让限制的份额申购或转让申请;及 11 (9) 采用除了本基金说明书及/或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所载的出售限制(如有)以外 的额外出售限制。 投资者应向有关认可分销商查询以上事项的详情。 各认可分销商将没有责任向投资者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任何投资建议。 通过认可分销商申购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注意,其份额可能是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 所委任的代名人代其持有,就此而言,投资者须承受与此代名人安排有关的风险。虽然 在此安排下投资者是份额的受益拥有人,但在法律上此等份额是由代名人拥有。在此情 况下,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所以就份额有关之任何申索,投资 者只可通过代名人向基金管理人追讨,而不得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追讨。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系列的受托人是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基金系列的资产,但受托人也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此等 资产的托管人。 受托人也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的发行 同一类别的份额最初会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所列条款向投资者发售。 基金可要约发售―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将进行对冲以将基金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和以下货币进行对冲:(i)基金的计价货币;或(ii)相关资产的货币。 概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的价值中。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在首次发售过后,个别类别的份额将会在每一交易日发 行。如欲在某一交易日申请申购份额,有关的申请必须于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 由基金管理人接收,而有关的申请款项必须于该交易日的付款截止时间之前为基金系列 接收并结算妥当(两者均在有关的特别条款内列明)。不同类别的份额可设定不同的申 请截止时间及付款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某些情 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申请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请外,在交易 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申请及申请款项,将在下一交易日才会处理。 某一基金的份额在某交易日的申购价,会按于有关申请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按照 该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有关适用于每一交易日的估值点(如某基金每天的交易次数超过一次,则为各估值点) 12 的详情均载于各特别条款。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对任何基金均不设最低投资额或持有量。但 认可分销商可设定等于或高于有关特别条款内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持有量(如有)。 申购费用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最高不超过每一份额申购价百分之 五的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免收任何份额申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申购费 用。 申请程序 申请申购份额可通过填妥任何认可分销商的有关指示表格或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表格,并 将填妥的表格连同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申购费用,一起交给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 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将提 供有关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申购费用的付款详情。 如申请款项是以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等款项会先兑换为该货币(扣除 所有兑换货币的费用)之后才用于购买份额,兑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兑换货币可能会 导致延误。由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做出的付款将不获接受。 任何款项不得交付予并非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V 部获发 牌或注册进行第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反洗黑钱法规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可要求详细核实有意申请的投资者的身份及支 付申请款项的来源。取决于每宗申请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详细核实: (a)投资者从以其名义在一家认可财务机构开立的帐户付款;或(b)投资者受一家认可监 管机构监管;或(c)申请乃通过一家认可财务中介人做出。前述的情况只适用于所指的财 务机构、监管机构或中介人位于获香港承认为具备足够反洗黑钱法规的国家境内。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资料。如果 申请人延误或未能提出所需资料作核实用途,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 以及退回该项申请有关的申请款项。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等代表均不会就申请人因拒绝或延迟任何申请而所遭受的任何 损失向申请人负责。 防止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投资,因为 此等行为可能对基金系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选时交易指个别人士、公司或一群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及/或用以决定股 13 份或其他证券价值的方法的不完善及不足之处,买卖或转换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为。 进行选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看似是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频密或大手地进行 证券交易的个别人士或一群人士。市场波动可能引致基金所持股份或其他证券最近期的 价格并未能准确地反映股份或其他证券于基金估值点的合理价格。参考预定的市场指示 而洞悉市场走势方向的选时交易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基金下次公布的资产净值及其投资 的价值的差异牟取利益。如果此等投资者所付价格低于发行份额的合理价值,或如果此 等投资者所收价价格高于赎回份额的合理价值,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的价值可 能被摊薄。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而言尤其如此,由于该基金所投资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的 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大的时差,在市场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 动很大,且可能重大地影响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免受选时交易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得到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或会根据其相信与相关集 体投资计划的表现非常相关及能代表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 的变动,调整该基金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所有或任何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合理 价值。相关详情请参阅―计算资产净值‖分节。 作为针对选时交易而提供的保障,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调整某一基金的 投资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而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前提是在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 日、该投资的可售性、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事项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此等调整或采用其他方法以 反映该投资的合理价值。有关详情,请参考―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章节下―计算资产净 值‖分节。 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关投资时须支付交易费用,而此等交易费用将从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因此该费用由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间接共同分担。若单一投资者、或某些投资者就某基金 从事大量频繁交易,基金的交易成本可能因而大幅增加。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就其合理地怀疑是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任何 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转换申请,拒绝全部或部分此等申请,以及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 的理由。 一般资料 基金系列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而不会发出份额证书。在投资者的申 请获接纳并且收到结算妥当的款项后,将会发出合约单据,合约单据以普通邮递寄发(风 险由有权获得该单据的人士承担)。 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千分之一份额(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特别条款所订定的更 小份额)。代表较此为小的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有关的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购申请,以及保留权利拒绝 透露不接纳该申请的原因。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如申请被拒绝,不包括利息 的申请款项将以支票方式邮寄退回,风险由有权获得该支票的人士承担,或按基金管理 14 人酌情决定经电汇退回,所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暂停计算(有 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该基金的份额将不予发行。 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通过认可分销商申购份额及由认可分销商委托的代名人代其持有有关份额的投资者,应 向该认可分销商查询有关赎回程序的详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以下所述程序,向基金 管理人递交申请,在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部分 份额后,其在有关类别所持的份额的价值少于此等份额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纳赎回部分份额的申请。 赎回份额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而且必须指明赎回的份额数目(或在基金管理人全权决 定为合适的情况下,指明赎回的金额)及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以及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并须就将支付的赎回收益发出付款指示。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赎回,赎回申请必须于 该交易日(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不同 类别的份额可有不同的赎回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 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赎回申请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 赎回申请外,在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 于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根据有关基金在赎回要求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之资产净值 计算的价格赎回。 如果有关特别条款有此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金额中扣减赎回费用,最高为赎回 金额的百分之四。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就任何赎回要求免收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赎回费用。 在计算赎回价至将赎回金额从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基金计价货币的期间,如果官方宣布 该货币贬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的影响后,将适当地减少付予任何赎 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赎回金额的支付 除非(a)受托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正本书面 赎回要求及(b)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满足受托 人的要求,否则赎回金额将不会付予任何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赎回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之任何人士做出付款。 按照上述条文及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 作付款指示,赎回金额于减除任何适用的赎回费用后,以基金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支 票,以邮寄支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份额是联名持有的,则支付予姓名列 于首位的人士),风险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一般而言,如有关的基金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则赎回金额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要求后不迟于一个历月 支付(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赎回金额也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电汇支 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5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通过将有 关基金的投资转移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金 额(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除了遵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特定条款的规定(如有)外,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 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值的百分之十。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希望在 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 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 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基金 在遵守基金管理人所订限制及下文所述各项条文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有权 在给予任何认可分销商书面指示或基金管理人书面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后,将其任 何类别的份额(―现有类别‖)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其他类别的份额(―新类别‖)。如现有类 别或新类别的份额的发行条款不容许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或任何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 已暂停确定,则现有类别的份额不得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签署的转换指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签署的转换申请,必须在该交易日当日收取转换申请的截止时间(将为收取现有 类别或新类别份额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以较早者为准))前,由认可分销商或直接由基 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接收。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 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转换申请为于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 转换申请外,于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 为免生疑问,若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早于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 任何于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间后方由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 基金管理人接收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请是在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 间前接收,均会在下一交易日才被处理。反之,若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早于 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任何于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后方由 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基金管理人接收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请是 在现有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均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份额的转换会 通过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及发行新类别份额,而发行新类别份额的交易日将 在(i)现有类别份额赎回当日;及(ii)满足发行新类别份额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例如,此等 份额须待收到就支付有关附属基金的款项结算妥当后才可发行)当日或之后,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适用于转换成新类别份额的其他较后交易日。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指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所发行的每一新类别份额收取转换费 用,最高为新类别份额申购价的百分之四。 16 在计算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之时,与从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转拨款项至新类别份额 所属基金之时,如在两者之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首述基金的投资的计价货币或通常 交易的货币贬值,则现有类别的每一份额赎回价,须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 的影响后而予以适当扣减,而因该项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也须予重新计算, 犹如扣减之后的赎回价是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 因转换份额而产生的少于千分之一(或新类别份额的特别条款所规定更小份额)的新类 别份额部分将不获计算,所涉款项会由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保留。 如在转换份额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持有低于在该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 量,则份额转换将不予处理。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资产净值的计算 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会按信托契约的规定而确定。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使基金所 持有的投资得到公平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投资的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该 投资的可售性、就该投资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后,认为需要调整某基金的任何投资之价值,或须采用 其他估值方法确定投资之价值,以反映该投资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受托人 同意后,调整该投资的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尤其如此,在参考于该基金做出估值之时该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 估计市价,以考虑应否对该基金的投资估值做出调整时,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投资的有关 市场可能已经收市,所以该基金的投资可能以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在此等市场收市前取得 的价格作为估值的基础。事实上,有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之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 大的时差。因此,于市况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动很大,且 可能严重影响该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上文所述的因素 后及得到受托人同意并在真诚及合理行事的情况下,调整该基金每份额的资产净值,以 能更准确地反映该基金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相信与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 现非常相关及能代表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代表指数的变动,调整该基 金的资产净值。另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在基金估值点前记录所选取的代表指数的变动, 而当所选取的代表指数之变动超过某个预先设定的界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对该基金 的价格做出调整。 某一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在该基金的每一交易日的每一估值点被确定。当有关特别条款有 此规定,如果某基金在某交易日并未接收申购或赎回该基金份额的要求,则不需要就该 交易日确定该基金的资产净值。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可宣布在下列全部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 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有关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或基 17 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b)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或 (c) 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有关基金之任何投资变现; 或 (d) 在将有关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的汇 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按正常汇价即时 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须在宣布后尽快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报》 刊登通知,(并且在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刊登该通知一次)及/或安排发出通知给有关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提出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而有关申请会受该项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 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经做出该项宣布。 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均不会被发行或赎回。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任何有关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将根据以下方法确 定: (i) 以有关基金在有关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或当作已发行的该基金份额 所表示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 用(i)计算所得的数额乘以有关类别的一个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i) 当有关类别的份额货币有别于有关基金的计价货币,则将(ii)计算所得的数额转换 成有关类别份额的货币;及 (iv)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或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发行及赎回价须四 舍五入至最接近有关类别份额所使用货币之最小货币份额整数(例如港元,四舍 五入至1 港仙),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凑整,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 同意及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可于日后变更该 基金价格的小数位数目。除非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由于此等凑整而产生的累 计利益应归有关基金所有。 为了使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在某交易日当一个类别的份额被发行的数目超 过在该交易日该类别份额被赎回的数目,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获授予权力,可在确 定该类别份额的申购价时,在该类别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做出任何凑整之前),就 有关基金的账目加上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是以其所占的价值 而购入可能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同样,在某交易日当某类别份额被赎回的 数目超过在该交易日该类别份额被发行的数目,基金管理人获授权在确定任何类别的份 额赎回价时,从该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在做出任何凑整之前)就有关基金的账 18 目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是以其所占的价值而出售可能引 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 价格的公布 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基金,其经上述程序确定 的基金份额最新申购价及赎回价或资产净值,会最少每月一次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 报》刊登,并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收费及支出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每月管理费 某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现行每月管理费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投资者须注意, 若某基金投资于另一只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此基金可能是或并非基 金系列中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将有权 就这两只基金各自收取有关的管理费。除非有关基金是一只基金中基金,或该基金的特 别条款中另有注明,有关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或须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 具体情况而定)的整体管理费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每月管理费用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 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度费率2.5%,或于2004 年3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 19 日期间成立的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2004 年3 月1 日或之后成立的现有基金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2011 年6 月20 日 或之后与成立一只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立补充契约内所指 定的更高年率),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才可实行。 每月行政管理费 某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现行每月行政管理费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每月行政管理费用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 契约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率2.5%),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 通知后才可实行。如果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某基金的管理费及/或行政管理费用可 不按月计算及缴付。 奖励费 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注明,否则基金管理人不会就任何基金征收奖励费。 但是,基金管理人将来可能选择就某一个或多个基金收取奖励费,并根据该一个或多个 基金的增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选择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三个月通知。 任何奖励费仅会在上述通知期满之后有关基金的财政年度才须支付。 其他收费 19 除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收取: (a) 发行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为此等份额的申购价的5%;及 (b) 由某类别份额转为另一类别份额的转换费,最高为该另一类别份额资产净值的4%。 此外,当有关的特别条款中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赎回份额而征收赎回费用,最 高为每一份额赎回金额的4%。 基金管理人可与任何分销基金的人士,或促成申购基金的人士,分享基金管理人作为基 金系列中某基金之基金管理人而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投资者须注意,任 何基金管理人之雇员、认可分销商及/或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因投资者通过该认 可分销商投资该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中,收 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收费、利益及/或其 他好处。此等金额不会由基金承担。 受托人费用 某基金目前须支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受托人费用比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 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率1%),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 才可实行。 其他收费及支出 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列的直接归属该基金的费用。任何费用如并非直接归属某一基 金,将参照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或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方式由各有关基金 分摊。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有关基金的投资费用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基金系列资产 托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律师费,就有关任何上市或监管 当局批准所引致的费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讯及举行会议的费用,就编制及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印发任何基金说明书或报告所引致的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包括任何代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分派此等报告时所产生的邮费)及其他营运费用。 为免生疑问,任何因份额交易而须支付予销售代理人的佣金或有关基金系列/某一基金 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活动的开支将不会使用基金系列的资产支付。 目前,基金系列的设立费用已全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人士均不会就基金系列/某一基金进行的交易收取来自经纪或交 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但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就经纪或交易商提供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明显有利的商品及服务,而与上述经纪或交易商达成非金钱佣金安排。 由基金系列或代基金系列开展的所有交易,将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可取得的最 佳条款进行。在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基金与和基金管理人或某一基金的投资顾问 有关联的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符合下列要求: 20 (a) 此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将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经纪或交易商,并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 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此等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规模及性 质的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将监控此等交易,以确保履行自身的责任;及 (f) 有关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 总额及 其他可量化利益。 税务及监管规定 投资者应就购买、持有、赎回、转换、转让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有关 法律引起的后果(包括税务负担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其专业顾问。这些后果(包 括投资者是否享有税务减免及其价值)根据投资者的国籍、居住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之 国家的法律和惯例及其个人情况而各有不同。 下列与税项有关的陈述,是根据基金系列于本文件日期(除非另有指明)就有关司法管 辖区的有效法律及惯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投资者应注意课税水平及税基可能会有所 改变,而且税务减免价值取决于纳税人的个别情况。下列的陈述只拟作为一般指引,且 并不一定描述基金内所有种类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因此不应对此等陈述予以依赖。 香港 基金系列中的基金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预计不需要就其任 何获认可活动缴纳香港税项。然而,基金系列也或含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未 获认可之此等基金不会向香港的公众发售)。 未获认可的基金若被视为本身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当作香港居民,则须 缴纳香港利得税。在此情况下,利得税仅针对产生于或源自香港,且不具备资本性质及 不是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 章)(―税务条例‖)获免税的任何利润。此等金 额或包括处置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证券(不包括持作资本资产或根据税务条例获免 税的证券)的利润、在香港订立买入及/或卖出合约的未上市证券、贷款基金首次在香 港经发行人发行之若干债务工具之利息收益、存于香港授权机构以外机构的存款利息收 益以及存于授权机构作银行融资抵押用途的存款之利息收益。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21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 税,但是,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 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 ﹙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般营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 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分红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 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 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受益拥有权的变更﹚。 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代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0.2% ﹙当中转让人及承让人各应付0.1%﹚,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 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5 港元印花税。然而, 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换入以及通过撤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换 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某一投资于股票或证券(包括债务证券/债券),而其收入(例如股息收益或利息收 益,视具体情况而定)来源于中国内地(包括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内地注册成 立的公司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在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或由此等公司 所发行的证券,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在何地发行及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否在中国内 地或其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或没有上市)(统称为―中国证券‖)的基金而言,该基金可能 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内地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内地境内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扣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某一 基金于H 股、B 股或某些红筹股的投资或某一基金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之投资(例如A 股、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及有关QFII 的细则及法规内订明的其他获准许 中国内地投资工具),而其收入(例如此等投资的股息或利息收益,视具体情况而定)(如 有)来源于中国内地,该基金需要缴纳预扣企业所得税;而该预扣税可能减少从该基金 所获取的收入及/或对该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目前并不清楚于2014 年11 月17 日 之前﹙即出售通过QFII 投资于A 股所得的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生效日期﹚出售 有关基金通过QFII 投资于A 股所得收益的实际税款及出售H 股/B 股/红筹股/通过 QFII 的投资﹙除A 股外﹚,或于其他中国证券的投资所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预扣 企业所得税)。就有关基金于相关的中国证券的投资而言,目前也不清楚该基金是否需 要缴纳中国内地的其他税项。为了使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保 留权利在其认为适当时(就有关基金于相关的中国证券的投资而使其可能要直接或间接 地向中国税务当局负责的税项)从有关基金的资产中预扣税准备金,或为该税项扣除或 保留款项。税率及此等准备金/扣税/预扣税的金额将会分别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年 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另外,目前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细则、法规及惯例及/或目前对其解释或理解有可能 22 会在此后有所改变,而此等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某一有关基金可能需要缴纳于本文 件刊发日期或于做出有关投资、对其估值或将其出售时没有预期的额外税项。任何此等 改变均可能减少投资者从该基金的有关投资可获取的收入及/或此等投资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所做出或保留的任何预扣税准备金或会多于或少于某一有关基金实际的中 国税务责任。若该基金的预扣税准备金与其实际的中国税务责任有差别,有关数额将拨 入该基金的资产或从该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从该基金所获取 的收入及/或该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可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而对该基金个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影响/其受影响的程度或会有所不同,其中会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在有关时 间该基金预扣税准备金的水平及差别的数额以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及/或赎回 其等于该基金份额的时间。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 至1474 条(―FATCA‖),向没有遵守FATCA 的外国金融 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若干款项须缴纳30%的预扣税。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为一 家外国金融机构,因此须遵守FATCA。 此项预扣税适用于支付予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并构成利息、股息及其他类别美国来源收 入(例如由美国企业支付的股息)的付款,及由2019 年1 月1 日起,此项预扣税会延 伸至出售或处置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付款的资产所得款项。 除非(i)各基金根据FATCA 的条款及据此颁布的相关法规、通知及公布遵守FATCA,或 (ii)各基金须遵守一份合适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以改善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 FATCA,否则支付予各基金的付款可能须缴纳此等FATCA 预扣税。 香港与美国之间订立了政府间协议,以执行FATCA,并采用了―模型2‖政府间协议的安 排。根据此等―模型2‖政府间协议安排,香港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各基金)将须向美 国国内税务局(―国税局‖)登记,以及须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此等机 构将须就相关的美国来源付款缴交30%的预扣税。作为一家保荐实体 (sponsoring entity),基金管理人已代表各基金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各基金拟采取所需的任何其他措 施,以确保遵守政府间协议的条款及本地实施法规。 为了遵守其FATCA 责任,各基金须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资料(包括在W-8 或 W-9 表格内的适用美国国税局预扣税声明),以确定其美国税务身份。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是一名指定美籍人士、一家美资非美国实体、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 (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则各基金可能需要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内向适当税务机关申 报此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向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基金为遵守FATCA 而可能 需要的任何正确、完整及准确资料,或是一家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则在须遵守政府 间协议的条款之范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就本应分派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缴 纳预扣税、可能被迫出售其于基金的权益或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的权 23 益可能会被非自愿性地出售(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具体情况而定)须遵守有关法 律要求及以真诚和出于合理理由行事)。基金系列内的基金在不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下可酌情决定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以采取各基金认为就遵守FATCA 而言属适当 或必需的措施。 其他国家现正采纳与资料申报有关的税务法律。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也拟遵守可能适用于 各基金的其他类似税务法律,即使此等要求的确实范围尚未完全知悉。因此,各基金可 能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等其他国家法律下的税务身份及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资料,以向有关政府机关做出披露。 本分节的披露是根据基金系列各基金于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就美国的有效法律及惯 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的FATCA 要求咨询其 税务顾问。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中介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各基金,应确认此等中介人 是否遵守FATCA,以确保其投资回报不会被扣缴FATCA 预扣税。 尽管基金系列内各基金将努力履行对其施加的任何责任,以避免对其征收FATCA 预扣 税,概不能保证各基金将能履行此等责任。如果各基金因FATCA制度而须缴纳预扣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价值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一般规定 财务报告 基金系列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 月31 日结束。财务报告提供中英文版本。 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基金是联接基金(即该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单一集体 投资计划),该年度财务报告会包括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时,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组合。 每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不包括以下基金: ?于该财政年度10 月至12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 将载于下一份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内。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会在报告的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未经审计的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或不包括以下基金: ?于该财政年度4 月至6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将 载于下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 ?于该财政年度7 月至9 月期间到期的保本基金,而此等保本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 数据或载于其各自的期满经审计财务报告内。 24 于相关期限内,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在何处可取得财务报告的印刷本 及电子版本。 网址 某一基金的销售文件、通知、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网址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 获取。 表决权利 基金的任何投资所授予的所有表决权利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所指示的方式行使。 投资限制 适用于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此等投资限制均载于信 托契约中(及须受有关的特别条款所述并适用于某基金的修改、豁免或额外限制规限), 有关限制摘要如下: 直接投资基金 (1)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0%为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 共证券(如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界定)或适用于下文第 (8)段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 (2) 有关基金所持的单一类别的证券(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或适用于下文第(8)段的集 体投资计划除外)与所有其他基金所持的同一类别证券合计,不可超过该类别已 发行证券面值的10%; (3)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15%属于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 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有关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 的证券(适用于下文第(8)段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 (4)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30%是属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5) 在符合上文第(4)段的规定下,有关基金可完全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及 其他公共证券,但所持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必须分属最少六种不同的发行类别; (6) 所持非用作对冲的认股权证及期权不得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就已付期 权金总额而言); (7) 根据就有关基金而订立的所有期货合约的合约价格总计净值,不论是应付予该基 金的或是由该基金缴付的(为对冲而订立的期货合约除外),连同该基金所持的实 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由从事商 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除外)的合计总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 对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 25 (i) 就属于非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如香港证监会就此投资限制所准许)及未获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0%投资于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份额; (ii) 就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如香港证监会就此投资限制所准许)或获香港 证监会认可的每一个其他集体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 过30%投资于该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份额,除非该集体投资计划是获得 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符合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相关披 露规定; (iii) 此外,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不得是主要投资于本节所列有关直接投资基 金的投资限制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如适用)。若该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 是主要投资于本节所列有关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所限制的投资项目(如 适用),则相关持仓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iv) 如果任何此等集体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必须豁免就此 等集体投资计划而收取的所有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及 (v) 基金管理人不可按此等集体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 费收取回扣。 货币市场基金 (1)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基金才可以投资于存款及债务证券; (2) 有关基金的平均投资组合到期期限,不得超过90 日,及不得买入剩余到期期限超 过397 日(就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而言,则为两年)的票据; (3) 有关基金所持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票据的价值,连同存入同一发行人的任何存款 (除下文第(4)段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4) 有关基金所持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票据的价值可增加至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25%, 但该发行人须为《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所认可的持牌银行机构,或 该发行人的缴足股本最少为150,000,000 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机构,但该基金 所持有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已发行股本及公布储备的10%; (5) 上文第(3)及(4)段的条文并不适用于7,800,000 港元或有关基金计价货币的等值港 元或以下的存款; (6) 不论上文有何规定,有关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一种发行类别 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基金中基金 26 (1)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同意,否则每一有关基金必须投资于最少五个基金; (2) 有关基金均不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除非基 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豁免有关投资的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 (3) 如果有关基金之投资会导致下列情况,则不得进行该项投资: (i) 有关基金持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并非认可司法管辖区的集体投资计划 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10%;或 (ii) 有关基金持有任何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 的30%;或 (iii) 有关基金在以投资于认股权证为主要目标的基金及以投资于期货合约及/ 或期权为主要目标的基金所持有的权益,其价值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尽管上文第3(i)段有此规定,仍不得投资于以―直接投资基金‖之投资限制分节所列 的禁止投资项目作为主要投资的集体投资计划。对于受该分节限制的投资来说, 持有这些投资的数量或价值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5) 如果任何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则不得投资于该基金; (6)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均不得就有关基金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或其基金管理人) 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而收取回扣。 联接基金 有关基金的全部资产必须投资于单一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为了符合投资限制,有关基 金及相关集体投资计划将被视作单一实体。 若有关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任何应由 有关基金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的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管理费或任 何其他费用及收费之整体总额将不会增加。但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下,有关基 金可能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出于有关基金的利益而提供的额外或不同服 务及专业知识支付额外费用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 所有基金 基金管理人不可代表任何基金: (1) 做出卖空,而导致该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就此而言,卖 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27 (2) 沽出申购期权,若所有此等代表有关基金沽出的申购期权的合计行使价,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25%; (3)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使用该基金做出贷款,但在收购某项投资或做出存款 而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除外; (4)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地 或或然对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有关联而 承担责任; (5) 沽出无备兑期权; (6)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 (7) 承担任何责任或购买任何资产,致使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8)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管单独 拥有该类别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管合共拥有该类别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全部该类已发行 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及 (9) 运用有关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在当时催缴通知已到期却未缴款或部分缴款的任 何投资,除非该催缴通知可由属于有关基金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数清缴, 并且此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并未为其他用途(包括上文第(2)段所述之用途) 而挪用及预留。 如违反适用于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贷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其首要目标是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需步骤纠正有关情况。如果由于基金 投资的价值变更、基金重组或合并、以基金资产做出的付款或份额赎回,以致超越任何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则不需要立即将适用的投资出售,而是在超出有关限制的情况下, 并受限于有关限制,将不会再进一步购入投资,并且会采取一切必需步骤以恢复原来情 况,使有关限制不再被超越。 风险管理政策 就有关基金(例如一只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或一只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资 用途的基金)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而言,基金管理人须采取风险管理程序以确保有关 风险得到适当的监控及管理。与此等投资有关之风险及有关风险管理程序将在有关基金 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证券出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要求受托人为某基金进行证券出借交易,将该基金之部分或 全部资产借给一名或多名第三方借用方。 28 证券出借交易只能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a) 如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均信纳借用方将为被借用的证券而提供足够的资产作为抵 押品,其价值相等于或超过被借用的证券及该抵押品必需为优质、流通的抵押品; 及 (b) 此等交易只可经由认可交收系统,或为进行这类交易的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接受 的金融机构进行。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均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该抵押品在做出审慎的扣减及按每日 市值计算后,维持于足够的水平,从而确保有关基金的风险(包括任何可能发生的交易 对手违约事件)都拥有足够的保障。 此外,相关安排的详情如下: (a) 通过此等证券出借所得的收入,在扣除任何应付费用或佣金后,将会拨入有关基 金之账目内,而此等收入将会在有关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予以披露; (b) 预期每一名借用方拥有至少为穆迪A2 信用评级或同等信用评级,或被视为拥有 隐含A2 评级;或者,若有关基金获拥有至少A2 信贷评级的实体就借用方所引致 的损失提供弥偿保证,则也可接受未被评级的借用方; (c) 受托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将收取抵押品,抵押品代理人(由受托人及基金管 理人不时决定,可以是受托人或受托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委任或基金管理人 直接委任的第三方)将每日审核该抵押品的价值,以确保其价值至少等于被借用 的证券价值;该抵押品可包括现金、由任何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或 欧盟之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或超国家组织或机构或任何其他受托人及 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类似信用质素的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以及年期不超 过一年的存款证; (d) 最高为有关基金100%的资产可借给一名或多名借用方;及 (e) 如果任何证券出借交易是经由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之关联人士安排进 行的,该交易须为公平交易及以可取得的最佳条款执行,并且相关实体有权出于 自身利益保留就此安排按商业基准收取的任何费用或佣金(证券出借费用将会在 有关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关联人士交易一节予以披露)。 目前,基金管理人无意为某一基金(包括指数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出借、回购或类似的 场外交易。将来,若基金管理人拟为某一基金进行任何证券出借、回购或类似的场外交 易,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下,将会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 29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a)持有此等份额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份额 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其持有份额(不论是否直接 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 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系列或有关基金或受托人承担 税务责任,或在金钱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基金系列或基金或 受托人原本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此等份额。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 基金系列应持续运作,直至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基金系列在2078 年6 月 23 日﹙即其成立日期的第80 个周年日﹚自动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基金系列(但受托人须证明根据其意见, 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a) 基金管理人被迫清盘;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或 (c) 通过任何法律,导致基金系列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系列 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系列的经理,而受托人在其后30 天内未能委任继 任基金管理人。 (2)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终止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 金及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a) 就基金系列而言,若基金系列下所有未赎回之份额之总资产净值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就任何基金而言,若该基金在基金系列下未赎回的有 关类别份额总资产净值少于4,000,000 美元;如果该基金是保本基金(其定 义见信托契约),有关类别的之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终止 该保本基金;或 (b) 若基金系列及/或有关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将不再按《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认可或取得其他官方批准(若该基金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保本基金,须经咨询香港证监会后,方可做出此等决定);或 (c)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导致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金的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系列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而若该基金是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保本基金,须经咨询香港证监 会后,方可做出此等决定)。 30 依据上文第1 及2 段终止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方,须就终止基 金系列或有关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少三个月的通知。 任何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出售该基金 的投资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其后会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所占的权益 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该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派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冲突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托管人,以及基金系 列某些基金的投资顾问及某些认可分销商可能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而某些上述各机构 可能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及/或共同的董事,因此可能会出现上述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 突的情况。若出现此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有关基金的任何交易均按正常 的交易关系进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会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也可因应不时需要,在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拥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其他基金及客户处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秘书、经理、托管人、投 资经理或投资顾问或其他职能或参与其它事务。 此外: (1)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为基金系列进行投资, 并可在受托人同意下,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基金系列交易; (2)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与任何公司或任何一方建立银行或其 他财务关系,而该公司或该方是基金系列所持证券、金融票据或投资产品的发行 人; (3)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为其自身或其客户持有和交易份额或 基金系列所持投资;及 (4) 基金系列的款项可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投资于由此 等任何人士发行的存款证或银行票据。 因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可能在业务过程中,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有 潜在的利益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关注到在此情况下,其对基金系列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会尽力确保有关的冲突能够公平地解决。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 在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同意后,有关某些事项的通知可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报》 刊登,以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他情况下,通知会按持有人名册所示的地址以 邮递方式寄送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如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及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31 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通知。 文件的提供及查阅 (a)信托契约、(b)基金管理人与特别条款所指的第三方所订立的任何协议及(c)任何年度 或半年度报告的副本均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 内的任何时间在基金管理人设于香港德辅道中83 号恒生总行十三楼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在以上地址索取。 使用特许权及注册使用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已就使用―恒生指数‖的名 称及使用有关恒生指数(包括各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比重)的资料,订立使用特许权协议 及注册使用者协议,以管理不同基金的投资组合。如果恒生投资管理公司不再担任基金 管理人,此等协议即会终止。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系列的新基金管理人不可使用―恒生 指数‖(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之名称,或与恒生指数有关的任何书面描述 或其他书面资料,或有关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或计算的任何资料或方程式,但如果经恒生 资讯服务公司准许,并在其准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新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所 订立,在形式与实质上令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感满意的新特许权协议及新注册使用者协议 的条款及条件者,则另当别论。 此外,信托契约规定如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系列以及任何有关基金的名称,除非得 到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同意,否则必须改为符合某些规定的名称,包括该名称不得包括―恒 生指数‖的字词(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而且在其他方面不能令人假定该新 基金管理人是恒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成员,或在其他方面与之有关联。 适用法律 本基金说明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 关于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 2015 年9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指数基金系列/中国内地/香港基金系列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的基金) 本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也不 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 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此特别条款是本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必须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一起 阅读。 重要事项 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本基金被利用作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 因为此等行为可能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投资者须注意,基 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全部或部分其合理地怀疑是涉及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 行为的任何本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而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投资者应参阅基金 说明书内―份额的发行‖项下的―防止选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一节,以了解详情。 *由2015 年1 月19 日起已不再向香港公众销售分红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申请,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制度 向中国的散户投资者要约发售本基金。在遵循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适时为本基金发行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中国的 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售。有关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详情将于另 一份文件概述。 投资目标及政策 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单一投资于另一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的指数追踪基金(―目标基金‖),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接近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表现。而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当类似。目前,基金管理人已选择恒生H 股指数 上市基金为目标基金。投资者应注意,概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会与该指数在香港联交 所每一交易时段的表现完全一致,投资者应参阅以下“风险因素”一节以了解详情。与目 标基金及该指数有关的详情,也请分别参阅―附件一‖及―附件二‖。 改变目标基金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未来认为改变目标基金可达成其投资目标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改变目标基金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具有大致类似之投资目标 的另一基金。任何此等改变只会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及在发给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多三个月的通知后实行。此等通知将会列明本基金所投资的新基金,及本基金应 向所投资的新基金支付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其他费用、收费及支出。 在任何下述紧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目标基金改变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具有大致 2 类似之投资目标的另一基金。基金管理人会于此项改变后三十天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 (1) 目标基金被撤销认可资格或清盘; (2) 目标基金进行合并/重组; (3) 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控制权有所改变; (4) 当时的税务或监管规定有所改变,而基金管理人认为此等改变会对本基金造成重 大影响; (5) 汇价管制规定有所改变;或 (6) 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正受到基金管理人认为严重的纪律处分。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体大会上核准,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改变目标基金为另一基金,就 其收费水平或风险程度而言,此等基金可以与目标基金有相当大的差别。 由联接基金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 将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达至目前指定为6 亿港元的数额,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将本 基金直接投资于证券,而不再通过目标基金作出投资。当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接近或已达 到该数额,基金管理人将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三个月通知(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的通知,前提是此等改变不会增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须付的整体费用及不会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订明如果资产净值于三个 月或较短的通知期内(视情况而定)没有跌至该指定数额以下(该通知会列明该指定数 额),本基金将会于通知期满后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体大会上核准,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于任何时间将本基金改变为直 接投资基金。但是,在上述的任何紧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本基金改变为直接投资 基金,并于此项改变后三十天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直接投资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 当本基金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后,如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跌至目前指定为4 亿港元的数额 以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将本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当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接近或已达到 该数额,基金管理人将会通过基金管理人报告或以其他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出三个月通知(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的通知,前提是此等改变不会增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须付的整体费用及不会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订明如果资产净值于三个月 或较短通知期内(视具体情况而定),未能上升至超出一个指定数额(该通知将会列明 该指定数额),本基金将会于通知期满后改变为联接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须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并具有与本基金大致类似的投资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通知所投资 基金的名称。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体大会上核准,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于任何时间将本基金改变为联 接基金。 分红政策 3 本基金备有分红份额*及累积收益份额供发行。 分红份额* 分红份额*是指会作出分红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红。目前基金管理人拟每年(如于每年12 月)宣布分红。本基金的每次分红将会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分红通常会在基金管理人 宣布该分红后的一个历月内以基金的计价货币电汇支付予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风 险及费用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及于发给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 月的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修订以上分红政策。 投资者须注意,从资本中作出分红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 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红的分派均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有关分红份额*资产净值立即减少。 可向基金管理人及从网站www.hangsenginvestment.com 取得滚动12 个月期间的分红 成份资料(如从(i)可分派净收益及(ii)资本中所作出的分红的百分比)。 累积收益份额 累积收益份额是指会累积从此等份额所产生收益的份额。 将不作任何分红。本基金获取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累积, 并反映在份额价格上。 有关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于中国的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 售)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份额的发行 本基金于每一交易日均备有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 额及I 类份额供发行。不同类别的份额附带不同水平的费用及收费,并列于此特别条款。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供散户投资者申购;I 类 份额一般供机构投资者申购。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决定任何类别的份额可供任 何投资者申购。就A 类份额及I 类份额而言,于每一交易日均分别有两个交易时段(―交 易时段‖),一个在上午(―上午交易时段‖),一个在下午(―下午交易时段‖)。就A 类澳 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只设有一个交易时段(即下午交易时 段)。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可基于技术操作或其他原因而受 限。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可联络当地的有关认可分销商,以了解于该等司法管辖 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 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言,对冲交易的成本以及最终盈利或亏损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 *由2015 年1 月19 日起已不再向香港的公众销售分红份额。 4 A 类份额及I 类份额均发行分红份额*及累积收益份额,而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发行累积收益份额。本基金共备有六种份额可供香港投资者申 购: 分红份额*(A 类) 累积收益份额(A 类) 累积收益份额(A 类澳元(对冲)) 累积收益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 分红份额*(I 类) 累积收益份额(I 类) 当提及某一份额类别时,应指该类别的分红份额*及累积收益份额。 就A 类及I 类份额而言,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收取申购申请设有两个截止时间, 分别为香港联交所早市正式收市时间,目前为香港时间中午12 时正(―上午截止时间‖), 及香港联交所午市正式收市时间,目前为香港时间下午4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每一 个适用于申购申请的―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也被称为―交易截止时间‖,而―交 易截止时间‖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经受托人同意后,延迟至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 时段‖的资产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就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申请, 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对于―上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申购申请,有关份额将以―上午交易时段‖的申购价发 行,而对于某一交易日―上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申购申请, 有关份额将以―下午交易时段‖的申购价发行。 所有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上午截止时间‖或―下午截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收 到的申购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时段‖接收的申请,并相应地予以处理。但是若 于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才从某一认可分销商接收任何申购申请,而这是 由于一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特殊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或其他灾难性情 况),及如果1) 有关认可分销商提供了基金管理人满意的有关特殊情况的证明;2) 该 过时申请是在计算有关份额资产净值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3)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 为,若将该过时申请当作是在该―交易截止时间‖前所接收,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及4) 有关申请是由该认可分销商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 前接收,则基金管理人将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该过时申请为该―交易截止时间‖前所 接收的申请。 申请申购份额的应缴款项(连同任何申购费),须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结算期限内清付 (目前为有关交易日后的2 个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 论。就A 类份额及I 类份额而言,款项必须以港元支付;就A 类澳元(对冲)份额而言, 款项必须以澳元支付;而就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则必须以人民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申购费,就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 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金额最高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3.0%;而就I 类份额而言, 金额最高则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2.0%。 在遵循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时为本基金发行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中国的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售。 5 有关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 就A 类及I 类份额而言,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收取赎回申请设有两个截止时间, 分别为―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然而,仅可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已登记 于申请人名下的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须特别注意,在―上午交易时段‖申购 的份额不可以在同一个交易日的―下午交易时段‖赎回,因为此等份额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内仍未登记于申请人名下。赎回申请的―交易截止时间‖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经受 托人同意后,延迟至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就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基金接受赎回申请,只设 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对于―上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赎回申请,有关的份额将以―上午交易时段‖的赎回价 赎回,而对于某一交易日在―上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赎回申 请,有关的份额将以―下午交易时段‖的赎回价赎回。 投资者须注意就每一交易日,所有申请转入或转出至本基金的A 类份额及/或I 类份额 的申请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若当日为香港联交所的全天交易日,该截止时间为该日的 ―下午截止时间‖;若香港联交所于该日下午没有开市进行正常买卖,则该截止时间为下 一个交易日的―下午截止时间‖,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与受托人协商在计算有关份额的 资产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上午截止时间‖或―下午截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接收的 所有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时段‖接收的申请,并相应地予以处理。所有在 有关的―下午截止时间‖后接收的转换申请,将被视为在下一个―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 转换申请,并相应地予以处理。但是,如果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才从 某一认可分销商接收任何赎回及/或转换申请,而这是由于一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特殊 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或其他灾难性情况),及如果1) 有关认可分销商提 供了基金管理人满意的有关特殊情况的证明;2) 该过时申请是于计算有关份额资产净 值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3)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若将该过时申请当作是在该―交 易截止时间‖前所接收,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及 4) 有关申请是由该认可分销商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则基金管理人将拥有酌情 权决定是否将该过时申请作为在该交易日的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申请。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及I 类份额的赎回将不会 被收取赎回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基金的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系列内的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同类份额。 将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之其他基金的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或A 类人民币(对 冲)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的A 类份额转换为本基金A 类 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或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任何转换费,不会超过于转 换当日本基金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或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价的 2.0%。将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之其他基金的I 类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之其他基金系 6 列内的基金I 类份额转换为本基金I 类份额的任何转换费,不会超过于转换当日本基金 I 类份额申购价的1.0%。 有关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于中国的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售) 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赎回限制 参考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项下的―赎回限制‖一节有关条款,基 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并且在受托人批准下,将任何―交易时段‖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不 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在有关类别份额已发行总值的10% 以内。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希望在该―交易时段‖赎回份额的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此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被赎回(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 已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时段‖被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时段‖执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费及支出 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 以下表格载列本基金的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1,以及目标基金的管理费及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每年度百分比) 目标基金 (占目标基金资产 净值的每年度百分 比) 总费用(最高)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每年度百分比) 管理费 A 类份额 最高为1.0%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A 类澳元 (对冲) 最高为1.0% (目前免受)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A 类人民 币(对冲) 最高为1.0%( 目前免受) 0.55% 最高为1.0% ﹙现为0.55%﹚ I 类份额 最高为0.7% ﹙目前免收﹚ 0.55% 最高为0.7% ﹙现为0.55%﹚ 行政管理费 A 类份额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A 类澳元 (对冲) A 类人民 币(对冲) I 类份额 受托人费用 A 类份额 分层递减计算如下︰ 对于300,000,000 港元以 0.05% 最高为0.25% 7 A 类澳元 (对冲) 内的资产净值部分,最高为 0.1%; 对于下一笔300,000,000 港元的资产净值部分,最高 为0.06%; 对于高于600,000,000 港 元的资产净值部分,最高为 0.03% A 类人民 币(对冲) I 类份额 备注: 1. 本基金各项上述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会在每一交易日累算及只在本基 金于―下午交易时段‖后进行估值时计算一次,及应于每月期末支付。此费用将不会 在本基金于―上午交易时段‖后进行估值时计算。 本基金会按比例间接分担应向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支付的费用及目标基金 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收费或支出。此等费用、收费或支出将反映于目标基金的份额资产 净值中,而资产净值是本基金申购目标基金份额的价格。 如果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连人士管理的任何集体投资计划,将不会被 征收申购费。然而,如果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则须支付此等费用。 以下费用将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露: (1) 当本基金作为联接基金且仅投资于目标基金的期间,应付予基金管理人及目标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投资所占的费用)的最高合计管理费,及应付予受托 人及目标基金的受托人(按本基金投资所占的费用)的最高合计受托人费用,会 在财务报告期间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表示; (2) 当本基金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获支付的管理费(包括任何投资顾问 的费用(如适用)),及受托人获支付的受托人费用。 有关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于中国的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 发售)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风险因素 除了下述有关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外,投资者也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阅基金说 明书第3 页―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有关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在基金说明书及本特别条 款所述的风险因素乃为与投资于本基金有关的一般风险,而投资者在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考虑此等文件所载的资料。但投资者不应仅依赖此等资料而投资于本基金,及应注意可 因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状况而产生并且应在决定投资于本基金之前予以考虑 的各类其他风险或事项。 每份额的资产净值可跌可升。概无保证投资者将可就投资于份额取得任何回报或就所投 资的本金取得回报。除非投资者完全明白及愿意承受与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有关的各种风 险(此等风险可能令本基金蒙受收益以及本金方面的重大损失)以及拥有所需的财政资 源以承担重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本金损失,否则投资者不应投资于本基金。 8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的个人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本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 何疑问,应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另外,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就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 计),包括任何拟对本基金作出的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过度受某一种投资风险所影响。 与基金的结构有关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本基金也须承受―附件一‖所提及之目标基金须承受的 风险,包括以下风险: 一般风险 由于目标基金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一般投资者可经股票经纪或银行直接买卖目标 基金的份额。投资者须注意本基金与目标基金的不同之处,包括费用及收费、买卖渠道、 交易次数及交易价格的计算,从而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目标基金。 追踪误差风险 无法保证目标基金(及因此本基金)的表现将与该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个交易时段表现 完全一致,这是由于各种情况所致,例如:目标基金及本基金的费用及开支、目标基金 所持证券与该指数证券并非完全相关、目标基金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与该指数成份股改变 之间的时差。目标基金的资产有时可能无法在任何时间完全投资于该指数的成份股。样 本复制技术或期货或其他衍生工具仓位的使用可能影响目标基金与该指数于香港联交 所每个交易时段保持紧密相关的能力。 被动式投资风险 目标基金是以被动方式管理,在熊市时,基金管理人没有任何酌情权挑选个别股票或进 行防御。因此,如果该指数下跌,将引致目标基金的价值相应下跌,及本基金的价值下 跌。 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及目前组成该指数的股份随后可能会被除牌,及后也可能会 有其他股份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股。此等有关该指数成份股的改变并非基金管理人所 能控制。 集中风险 目标基金具有高度集中风险。如果该指数集中于H 股的一个特定行业或一组行业的股票, 目标基金的投资也可能会同样地集中。目标基金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市场/行 业的表现,目标基金可能相对一般作广泛投资的基金而较为波动,因为目标基金较容易 受该市场/行业不利情况所影响。 此外,为了反映该指数的成份股比重,目标基金的投资有可能集中在单一或数只成份股。 投资者也须注意,该指数及目标基金的表现,可因一只或多只该指数成份股的价格波动 而受到重大影响。由于本基金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本基金也须承受本节所提及的风险。 涉及中国内地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一个新兴市场)会涉及特殊的考虑因素及风险。投资者须注意,中国 内地的经济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包括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 9 发展水平、增长率及外汇管制等。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内地在资本市场及公司企业方 面的监管及法律架构尚不完善。也可能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不同的会计、披露及申报 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及政治不稳定等。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管制。概 不保证人民币兑换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价值将不会贬值。持有非人民币之投资者(例 如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对冲)份额时,可能须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 币,并于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分红支付(如有)兑换回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 投资者将招致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蒙受亏损(视人民币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 走势而定)。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离岸人民币(称为―CNH‖)而非在岸人民币(称为―CNY‖) 估值。CNH 及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CNH 及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 上交易。因此,CNH 与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应付人民币 (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支付分红(如有)。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投资者支付赎回款及/或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未能在购回其投资后收到人民币,或未能以人民币获得分红支 付。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以人民币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亦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类别货币风险 各类别的类别货币可能与基金的计价货币、基金资产所投资的货币及/或投资者的投资 计价货币不同。如投资者将其投资的计价货币兑换为类别货币,以投资于特定类别,并 于其后将赎回款项由该类别货币兑换回其原本的投资计价货币,投资者可能会因类别货 币兑原本的计价货币贬值而蒙受亏损。举例而言,如投资者的投资计价货币为港元,但 选择投资于澳元份额类别,投资者可能须承担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澳元作为其原本投 资计价货币的投资者相比,该等投资者可能会在其将澳元投资再兑换回港元后,因港元 及澳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亏损。 与交易时段有关的风险 就A 类份额及I 类份额而言,由于本基金须在每一交易日追踪该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个 交易时段的表现,较仅追踪该指数于每一交易日的表现的基金,本基金或有必要在任何 一个交易日作出更为频密的投资。本基金所需负担的投资交易费用或会因而较高,这可 能对本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上午交易时段‖计算有关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或会高于或低于―下午 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投资者须注意投资者在―上午截止时间‖前申购或赎回份额,或须 付出或收到高于或低于―下午截止时间‖前申购或赎回相同数量份额的份额价格。 投资者应注意,就A 类澳元(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每个交易 10 日只设有一个交易时段(即下午交易时段)。该等份额概未能追踪该指数于香港联交所 的上午交易时段的表现。 指数有关风险 若该指数终止运作或未能提供,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及在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以及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之条款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该指数转换成另一替换 指数,而该替换指数须为可买卖及与该指数投资目标相似的指数。若香港证监会认为该 指数不能再被接受,香港证监会保留权利撤回就本基金发出的认可; 利益冲突风险 投___________资者应注意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该指数的提供者(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该指数 的专利权人(即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金融集团(即汇丰集团)的成员公 司。上述各方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 确保与本基金有关的此等交易均按公平的交易关系进行,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到公平对待。 虽然属于单独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该指数的编制人及该指 数的专利权人目前均为同一金融集团的一部分。虽然此等实体各自从事活动及为本基金 提供服务时都各自受到规管,但如果遇到金融危机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无力偿债, 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体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样可能对 向本基金提供服务造成影响。在该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营 运可能会中断。 与从资本作出分红有关的风险 就分红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红。投资者须注意,从资 本中作出分红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 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红的分派均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有 关分红份额*的资产净值立即减少。 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单一投资于目标基金的期间,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资 限制‖一节所述有关联接基金的投资限制。为符合有关的投资限制,本基金及目标基金 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当本基金被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本基金将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 制‖一节所述有关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借入最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借款,以应付本基金的赎回要求及支 付其他费用。 如果本基金改变为直接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借入最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借 款,为本基金购入投资及应对本基金的赎回要求及支付其他费用。 估值 11 就A 类份额及I 类份额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 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就A 类澳元 (对冲)份额及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 一次,于―下午截止时间‖后计算。基金说明书中的―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详列有 关估值的规则。 价格的公布 在香港要约发售的每一类别份额于某一交易日的每一个―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将会于 下一个营业日在《经济日报》及英文《虎报》刊登,并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有关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于中国的投资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售) 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计价货币及类别货币 本基金的计价货币是港元。A 类及I 类以港元计价。A 类澳元(对冲)以澳元计价。A 类人民币(对冲)以人民币计价。 有关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仅供于中国的投资者申购,并将不会于香港要约发 售)的详情将于另一份文件概述。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 月 12 附件一 以下段落抽取及摘录自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该销售文件可于互联网 页www.hangsenginvestment.com 下载。此等段落仅用于提供资料,并应与上述香港 销售文件的所有内容一起阅读。 恒生H 股指数上市基金(“H 股上市基金”) H 股上市基金是恒生投资指数基金系列(―H 股上市基金系列‖)的附属基金,H 股上市 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形式,并根据香港的法律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由日期为2003 年11 月18 日的信托契约所成立。该信托契约由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 人)、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作为受托人),及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签订。H 股上市基金系列及其第一个基金,即H 股上市基金,己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H 股上市基金的份额可以其他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方 式买卖。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对H 股上市基金系列或H 股上市基金的财务稳健性 概不负责,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批准不表示投资于H 股上市基金系列或H 股上市基金获 得官方推介。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不等同于对H 股上市基金系列或H 股上市基金作出推 介或认许,也不是对H 股上市基金系列或H 股上市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H 股上市基金系列或H 股上市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H 股上市基金系 列或H 股上市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类似,H 股上市基金寻求在扣除费用前,尽量提供紧贴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该指数‖)之表现的投资回报。 H 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用复制策略。为提升投资组合管理效率及将交易成 本及追踪错误降低,基金可能会采用其他指数追踪策略或能够为H 股上市基金提供反映 该指数表现的回报的金融工具。此等策略及工具的选择将基于其与该指数的相互关系和 成本效益,以反映该指数特征。H 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决定使用具代表性 的抽样策略或其它投资策略,以达到恒生H 股上市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须注意各种有关本基金投资于H 股上市基金的风险,包括: 资产净值及价格波动 与H 股指数的相互关系 买卖及上市问题 股市波动 证券出借 卖空 发行人特定的变动 做市商 H 股上市基金终止的风险 与从资本中作出分红或实际从资本中作出分红有关的风险 涉及内地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13 投资者应就所涉及风险的详情参阅H 股上市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内标题为―投资恒生H 股 ETF 有何风险?‖一节。 当香港股票市场疲弱时,H 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任何酌情权进行防御。因此, 如果该指数下跌,将引致H 股上市基金的价值下跌。 如果该指数被中断或该指数的专利权人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及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对H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许可被终止,H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在咨询H股上市基金的受托人后,寻求有关监管部门事先批准,将该指数更换为可买 卖并与该指数目标相似的其他指数。为免生疑问,H股上市基金的投资目标的指数追踪 元素将维持不变。若香港证监会不再接受该指数,香港证监会保留权利收回就H股上市 基金发出的认可。 投资者也须注意,该指数及H 股上市基金的表现,可因一只或多只该指数成份股的价格 波动而受到重大影响。 H 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该指数的专利权人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均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集团的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实体 可能存有利益冲突。如果发生利益冲突,H 股上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竭尽全力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受到公平对待。 14 附件二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 该指数于1994 年8 月8 日推出,追踪在香港以H 股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表现。H 股 指数的范围包括所有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H 股公司。该指数于2000 年1 月 3 日以2000 点为基值计算。该指数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买卖的时间内每2 秒钟更新报价 一次,而收市指数基于香港联交所公布的该指数的各成份股的官方收市价。 该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管理,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是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 司。 为了获纳入该指数,某一股份必须于评估截止日或之前上市至少一个月及通过0.1%的 换手率最低要求。每只股份在过去12 个月每月的换手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换手率 = 于特定历月每日成交股份数量的中位数 截至月底已发行的流通股份数量 为了成为该指数的新成份股,股份的换手率必须于过去12 个月中至少有10 个月及于最 近三个月均达到换手率最低要求。现有该指数成份股的换手率必须在过去12 个月中至 少有10 个月达到换手率最低要求。 此后,所有合资格股份会按照下列各项排名: i. 总市值 – 以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底市值计。 ii. 流通市值 – 以经流通市值调整后的12个月平均市值计。 iii. 若股份上市短于12个月,上市后的平均月底市值将被用作排名。 每只股份的综合市值排名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总市值 x 50% 综合市值排名 = + 流通市值 x 50% 名列综合市值排名前40 位的股份将被纳入为该指数的成份股。 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并将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定为10%。 于2015 年8 月21 日,10 只最大成份股占该指数的比重分别为: 股票编号 股票名称 比重 (%) 93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10.19 3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10.15 13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9.96 231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7.85 15 26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7.42 85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5.43 38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4.98 39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3.39 128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3.14 2601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 股 2.78 该指数的即时更新报价可从汤森路透、彭博及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 http://www.hsi.com.hk /取得。该指数的编算方法及其他该指数的重要消息,可从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的网页http://www.hsi.com.hk/取得。 请注意: 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名单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每季评估一次。该指数的成份股公 司或会被更改,及由其他公司(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决定)替代。 假如编制及/或计算该指数的系统出现问题,则计算该指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可 能会受影响。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该指数条款的规定,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就基金的买卖或在该买卖当中该指数的使用、 该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该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关资料时出现的任何错误、失 误或遗漏,而蒙受(包括由于现在、之前或将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提出 的任何索偿)的任何性质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或不诚实而引致的损失除外)。对于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任何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在履行及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所犯的过失, 及任何该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蒙受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也将全部按完全弥偿 基准作出弥偿。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的任何索偿(包括与特许协议书有 关的索偿),从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前提条件是该索偿引致的损失并非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因此而减 少。 指数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 议发布及编制。该指数的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中国H 股指数基金 (―本基金‖)使用及引述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 没有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ii)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 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股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而引致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 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而也不会就该指数作 16 出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 数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法律容许的 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 本基金引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不准确、 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不准 确、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本基金 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有关本基金的事宜,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 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和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在任何经纪、 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 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也不应视作已构成此等合约关系。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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