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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人民币派息(968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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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87434 | ||||||||
基金代码 | 968001 | ||||||||
公告日期 | 2017-12-01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修改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本基金”)于2015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61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16年1月11日在内地公开 销售。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其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 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以 下简称“《基金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管理人之董事名单之更改 《基金说明书》“各方名录”之“管理人的董事”与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 A节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中“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下的“摩根基金 (亚洲)有限公司之董事”所载的董事名单将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Chan, Tsun Kay, Edwin Cheah, Kheng Leong Falcon, Michael Irving Mundy, David James Wang, Qionghui” 二. 《基金说明书》中中国内地代理人之营业地址之更改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址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营业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据此,《基金说明书》中“各方名录”之“内地代理人”、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 规则”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九)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 的渠道”及“(十)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涉及中国内地代理人营业地址的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 三.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 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下“(一)信息披露文件的 种类、时间和方式”之“2. 报告及账目”之修订 该节下的内容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期为每年9月30日。经审计年度报告(包括受托人之报告)及 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须分别在各财政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及3月31日后两个月内)通过网页www.cifm.com提供给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当 经审计报表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落实时,内地投资者将会获通知有关其可取阅途径的详 情。经审计报表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以中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的 营业场所免费索取。” 1 1四.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四、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 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下“(五)网上交易服务”之修订 该节下的内容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五. 《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六、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 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下“(十一)信托契约”之修订 该节下的内容以下文取代: “本说明书第二章‘信托契约’一节中阐明‘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之副本以每 份定价80港元发售,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 阅。’。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 点和查阅方式、(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本基金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以及其中文译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 查阅,在支付管理人确定的合理费用后,可取得该等文件的复印件。” 六. 《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A节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 明书”中“风险”一节中的“(xviii)《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下之美国税 预扣及申报”之更改 “第A节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中“风险”一节中的“(xviii)《海外账户税 收合规法案》(‘FATCA’)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一节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xviii)《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 根据《美国激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HIRE’)的FATCA条文,除非本基金被视为遵从 FATCA,否则收到之若干源自美国之收入(就本基金而言,主要为美国企业及机构(包括 美国政府)所付股息及利息),以及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因出售产生源自美国收入的资 产(就本基金而言,主要为美国企业及机构(包括美国政府)所发行股本证券及债务证 券)(或收到就有关资产所偿还的本金)的所得款项总额,可能须缴纳30%美国预扣税。 本基金于香港成立,并须受香港与美国签订的版本二之跨政府协议(‘香港IGA’)之规 限。根据香港IGA及适用美国财务部规例,本基金可借以下方式达致遵从FATCA:(i) 通过与 美国国家税务局(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订立外国金融机构(‘FFI’)协 议,根据该协议,本基金会履行若干事项,包括对投资者进行若干尽职查证并就本基金之 若干投资者(例如:FATCA下之美国财政部规例所界定的若干‘指定美国人士’,或由若 干指定美国人士拥有的若干非美国实体—见本章之前言)持有之基金份额及向彼等作出的 付款向IRS作出若干美国税务申报,或(ii) 通过‘保荐实体’同意代本基金履行有关尽职查 证及申报。香港IGA按美国财政部规例所载的若干FATCA要求稍作修改,但一般要求FFI向 IRS披露的资料类似。管理人乃本基金的‘保荐实体’,协助本基金注册为‘被保荐的投 2资基金’并被视为香港IGA下的‘免申报IGA FFI’,因此就FATCA而言为‘经注册之视为合 规FFI’。本基金不大可能须就其所获支付的源自美国收入或其他上述款项缴纳30% FATCA 预扣税,亦预期最少直至2019年,向投资者作出的任何付款不会被征收FATCA预扣税。本 基金就FATCA而言为经注册之视为合规FFI。倘若本基金因未能履行FATCA所施加的责任而 无法避免FATCA预扣税的征收(这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本基金所获支付的源自美国收入 或其他上述款项将可能须缴纳30%的FATCA预扣税,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投 资者可获现金减少),以及导致本基金份额净值减少并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IRS可能 不会退回根据FATCA所征收的任何款项。 潜在投资者应向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咨询(i) FATCA可能对于香港成立的本基金的影响及根 据其特定情况对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的影响,以及(ii) 向本基金的管理人、本基金及分销 商,及在若干情况下可能最终需向IRS提供及披露之信息。潜在投资者亦可能受到在香港 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实施的FATCA规则的影响。FATCA规则之应用及可能需申报及披露之信息 可能会变更。” 七. 《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B节 税务附注”之“(iv) 投资市场”之 更改 该节下“印度”税项之简介不适用于本基金,因此删掉该“印度”税项之简介。 八. 完善表述 本次亦对《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表述进行了完善与补充,包括但不限 于: (1) 在《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和风险揭示”之“(三)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以及“(十二)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3.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中补充 说明,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 额度,本基金亦将暂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2) 在《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 明和风险揭示”之“(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2. 份额持有人 申购及赎回”之“(3) 申购份额的计算和程序”下“(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中,明确 “申购费率”为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费率; (3) 在《基金说明书》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 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四)收益分配政策” 之“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中,将“份额持有人”修改为“内地投资者”; (4) 在《基金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B节 税务附注”之“(iv) 投资市 场”中,将“本基金”修改为“基金”; (5) 在《产品资料概要》的“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中,明确“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费率。 3 3九.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 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十.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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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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