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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辉3个月定开债券(5196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26768
基金代码 519632
公告日期 2017-09-19
编号 1
标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7年9月15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8021149.5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7年 8 月 17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02246094.76份)的95.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98021149.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0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17 年 9 月15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的转型安排如下:

 1、赎回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2017年8月17日至9月13日为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赎回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将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实施转型,将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017年9月21日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告日,并自该日起,《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不变,仍为519632,基金全称由“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生效日当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自2017年9月21日(含该日)至2017年10月25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17年10月26日起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进入第一个封闭期并暂停申购、赎回。

 四、备查文件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24344号

 申请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委托代理人:黄正华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八月十七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杜蔚峰的监督下,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黄正华、潘元苑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8,021,149.50份,占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权益登记日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2,246,094.76份的95.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8,021,149.5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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