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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银利精选混合A(5199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2490
基金代码 519996
公告日期 2010-03-04
编号 1
标题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年7 月5 日证监基金字[2004]98 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 年1 月17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1 月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指2005 年7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发售公告 指《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人、本公司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注册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尹克文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6.67%
股权结构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岺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国洪 董事 男
硕士,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
徐文彬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273 团政委,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Australia 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余秉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郭自祥 监事会主席 男
硕士,曾任武钢二钢厂宣传部部长、武钢工会副书记、副主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
柳杨 监事 男
硕士,审计师,证券从业经历10 年。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会计员、核算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部总经理。
王罗洁 监事 女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 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覃波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市场部主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部总监。
刘耘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金融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胡志宝 基金经理 2006 年12 月7 日至今经济学硕士,南京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6 年5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从事投资策略研究工作。2006 年12 月7 日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2008 年6 月19 日开始兼任长信双利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大军 基金经理
2006 年3 月31 日至2007 年4 月4 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晓军 基金经理
2005 年1 月17 日至2006 年9 月22 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叶 琦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曾 芒 投资管理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利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骆泽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发展委员会等四个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武汉办事处员工总数100 人(截至2010 年1 月17 日)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6 人 6%
硕士 48 人 48%
本科 38 人 38%
专科 6 人 6%
其它 2 人 2%
员工学历构成
总计 100 人 100%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基
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
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
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 年1 月17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4 只,包括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网址:www.cx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东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万丽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黎珊
电话:010-6555701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177 021-38676666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上海地区) 网址:www.gtja.com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0531-81283731 传真:0531-8128373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明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7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 号金运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62 010-62294600 网址:www.ehongyuan.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769081、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罗布林卡路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辉河路118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21-65526481 传真:021-655264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浩
电话:0086-25-84457777 传真:0086-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8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管宇
电话:010-59355974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俞江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俞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金艳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楼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4)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021- 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8730264 网址:www.hlzqgs.com
(3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3、场内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8 层办公 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上海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859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859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朱立元 廖海、吴军娥(已离职)彭成初(黄小熠、王国蓓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募集,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4 年12 月1 日至2004 年12 月30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182,530,117.9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4,60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5 年1 月17 日获得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或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条件具备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 年4 月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受理时间为:9:00-11:30、13:00-15:00,如各销售机构办理时间有所不同,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三)申购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此外,通过场内申购每笔申购金额还必须是1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采用外扣法进行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 元,申购金额为1 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为1.2%,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 元 9,881.42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 万元申购银利精选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100 元 9,090.91 份
(3)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
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银利精选基金1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 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
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
10,000 份 0.5% 1,1000 元 55 元 1.100 元 10,945 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 元,该投资者选择
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
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总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份
1.200

12,000

1.100

1.5% 165 元 0.5% 60 元 11,775 元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从2005 年3 月22 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系统等媒介上公布本基金上一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2 日以上(含2 日)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发生3 次以上巨额赎回时,即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九)基金的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银利精选股票基金与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基金、长信增利动态股票基金、长信双利混合基金、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基金之间实现双向转换。同时实行前端收费基金和前端收费互转,前后端收费基
金不得互转。
1、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
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
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200 份。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做全额确认,也可做部分
确认。
(6)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盘价值股,并在保持基金财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
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品质为价值之前提、深入研究为投资增值之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80%,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15~35%,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5%~15%。其中,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
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如果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复合型投资策略
“由上至下”的资产配置流程与“由下至上”的选股流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其中,
“由上至下”的资产配置流程表现为:从宏观层面出发,在控管风险前提下优化资产的
配置比例;“由下至上”的选股流程表现为:从微观层面出发,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系
统的分析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积极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2、适度分散投资策略
在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和证券市
场等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度分散投资于个股,谋求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动态调整策略

体现为投资组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和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两方面。投资组
合中个股的动态调整策略是指:基于对各种影响因素变化的深入分析,定期或临时调整
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投资比例。股票仓位的动态调整策略是指:基于对股票市场趋势的研
判,动态调整股票仓位。
(五)投资方向
基金管理人在建立大盘价值型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
基础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大盘价值股进行投资。
1、大盘价值股的主要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大盘价值股,是指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管理稳健、业绩优良且市场价
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2)公司具有稳定的业绩,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或预期有持续现金分红能力;
(3)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4)公司具备某些领域的独特优势,如专利、专有技术、特许权、优质的土地、
健全的销售网络等,其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
2、大盘价值股的量化标准
本基金选择的大盘价值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股票流通市值由大至小排列、累计流通市值占市场总流通市值比例前60%
的全部股票;
(2)市净率或市盈率低于大盘股的平均水平。
在上述筛选结果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的系统分析选择合适的
个股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1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标
普国债指数。本基金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100 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可考虑变更为更合适的比较基准。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
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
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
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
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
比例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 年1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80,215,935.52 74.12
其中:股票 2,580,215,935.52 74.12
2 固定收益投资 503,261,450.21 14.46
其中:债券 503,261,450.21 14.4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965,026.05 10.89
6 其他资产 18,688,127.47 0.54
7 合计 3,481,130,539.2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44,138,851.86 10.57
C 制造业 1,063,033,337.20 32.64
C0 食品、饮料 72,429,871.68 2.22
C1 纺织、服装、皮毛 29,646,894.54 0.9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6,649,594.81 2.05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86,663,190.01 11.87
C7 机械、设备、仪表 404,349,213.26 12.42

C8 医药、生物制品 103,294,572.90 3.1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8,629,599.18 0.88
E 建筑业 76,020.00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4,240,000.00 0.74
G 信息技术业 152,637,004.34 4.6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94,525,866.63 5.97
I 金融、保险业 490,479,078.87 15.06
J 房地产业 265,072,334.02 8.14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7,383,843.42 0.53
M 综合类 - -
合计 2,580,215,935.52 79.2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行 6,450,082 139,902,278.58 4.30
2 600048 保利地产 6,187,557 138,601,276.80 4.26
3 600019 宝钢股份 10,920,679 105,493,759.14 3.24
4 000623 吉林敖东 2,099,910 103,294,572.90 3.17
5 601318 中国平安 1,800,000 99,162,000.00 3.04
6 600036 招商银行 5,349,570 96,559,738.50 2.96
7 600690 青岛海尔 3,659,232 90,712,361.28 2.79
8 000063 中兴通讯 2,019,954 90,635,335.98 2.78
9 600550 天威保变 2,797,938 88,358,882.04 2.71
10 000825 太钢不锈 9,200,000 87,768,000.00 2.69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457,800,000.00 14.06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979,376.00 0.2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7,482,074.21 1.15
7 其他 - -
8 合计 503,261,450.21 15.4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801029 08央行票据29 2,000,000 205,500,000.00 6.31
2 0801026 08央行票据26 1,000,000 102,720,000.00 3.15
3 0901059 09央行票据59 800,000 79,736,000.00 2.45
4 0901049 09央行票据49 600,000 59,802,000.00 1.84
5 125709 唐钢转债 262,871 32,046,603.61 0.98
(六)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9,764.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17,095.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20,611.55
5 应收申购款 2,020,656.46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688,127.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709 唐钢转债 32,046,603.61 0.98
2 110003 新钢转债 2,751,600.00 0.08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09 年四季度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9 年10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6.76% 1.42% 14.31% 1.40% 2.45% 0.02%
2009 年7 月1 日至
2009 年9 月30 日
-1.96% 1.94% -4.95% 1.89% 2.99% 0.05%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6 月30 日
49.03% 1.56% 53.47% 1.52% -4.44% 0.04%
2008 年 -54.49% 2.38% -54.36% 2.40% -0.13% -0.02%
2007 年 114.37% 1.91% 130.55% 1.96% -16.18% -0.05%
2006 年 120.57% 1.16% 74.33% 1.15% 46.24% 0.01%
2005 年1 月17 日(合
同生效日)至2005 年
12 月31 日
-1.56% 0.86% -1.21% 1.05% -0.35% -0.19%
自合同生效之日(2005 年1 月17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期间,本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长长长长长长长长基基
2005-01-17 2005-09-29 2006-06-20 2007-03-05 2007-11-16 2008-07-30 2009-04-15 2009-12-31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注:1、图示日期为2005年1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至本
报告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
限制的有关规定:股票类资产占资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60%~80%,债券类资产占资金资
产总净值比例为15~35%,现金类资产占资金资产总净值比例为5-15%。其中,投资于
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股票资产的8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指基金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资产等)
按照有关规定的公允估值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
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
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 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1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6)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和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1)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为90%,每年
最少分配1 次,至多分配4 次。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以及其他手续费用等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G%年费率计提:
基金 管理费率(G%)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1.5%
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G%×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T%年费率计提,每一

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和计算公式
前端收费模式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元 1000 元每笔
投资者也可以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后端申购费率
N<1 年 1.5%
1≤N<3 1.2%
3≤N<5 0.8%
基金 托管费率(T%)
长信银利精选基金 0.25%

N≥5 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
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
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在基金申购时收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
在基金份额赎回时收取。
前端收费模式采用外扣法进行计算,基金申购费用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
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基金申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可以对单笔申购费用设立最高收费上限,具体见有关公告。
(2)赎回费用和计算公式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2 年 0.5%
2 年≤N<3 年 0.25%
N≥3 年 0
基金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基金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基金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的25%归
基金财产所有,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转换费用和计算公式
1)转换费率
表: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前端]转入长信银利基金转换费率表
长信银利(转入)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长信利息
(转出)
M≥500 万 1000 元
长信金利
(转出)
0.50%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长信增利
(转出)
2 年≤N 0
N<1 年 0.50%
长信双利(转出) 1 年≤N<2 年 0.20%
2 年≤N 0
M<100 万 1.60%
长信利丰(转出) 100 万≤M<500 万 1.10%
M≥500 万 0.10%
N<1 年 0.50%
长信恒利(转出) 1 年≤N<2 年 0.20%
2 年≤N 0
(注)N:持有年限,M:转出金额
表:长信银利基金[前端]转入旗下其他基金转换费率表
长信银利
(转出方)
N<2 年 0.50%
2 年≤N<3 年 0.25%
长信利息
(转入方)

3 年≤N 0.00%
N<2 年 0.50%
2 年≤N<3 年 0.25%
3 年≤N 0
长信金利
(转入方)
N<2 年 0.50%
2 年≤N<3 年 0.25%
3 年≤N 0
长信增利
(转入方)
N<2 年 0.50%
2≤N<3 年 0.25%
N≥3 年 0
长信双利
(转入方)
N<2 年 0.50%
2≤N<3 年 0.25%
N≥3 年 0
长信利丰
(转入方)
N<2 年 0.50%
2 年≤N<3 年 0.25%
3 年≤N 0.00%
长信恒利
(转入方)
(注)N:持有年限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自2007 年9 月1 日起暂停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和转换入业务。基金管理
人认为需要重新开放后端模式的申购和转换入业务时,将在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在临时报告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
费率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和披露方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基金信息披露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
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
3、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
现为现金时使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
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基金代销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了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基金的销售外,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财产并不是基金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基金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于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从该基金财产中给付报酬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
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
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
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3)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
理人;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于基金管理
人核对;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本基金与本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代表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收费业务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
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议事的程序、规则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托管人承接的;
(5)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从该基金财产中给付报酬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
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a、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f、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
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浦项商务广场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浦项商务广场16 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田丹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
范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财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定期审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情况,对基金潜在的风险控
制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是
否及时准确地收妥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基金代销人(如有)和注册登
记人的手续费、是否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及时的审查
和复核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即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必须将本基金财产与托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受托的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4、托管人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四)基金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当基金持有的某项资产以现
有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并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估值表)通过加密传真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户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任;各
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取得,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但修
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
后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之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司”)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
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服务类别 具体服务 服务内容
对账单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月
发生的新开户并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每一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
年度期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
在本年内有交易、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以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交易对账单。
账户服务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
其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网络在线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
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帐户查询”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在
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开
始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
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
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
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
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
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
手续办理如下:
1、非正常的身份证升位和更改姓名,由公安机关
出具证明,投资者到证券公司柜台办理,由证券
公司将资料寄到中登。
2、开户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投资者将相
关资料寄送到基金管理人直销部门,此类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提交给中登。
查询服务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
户服务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
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新闻、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

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
息,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
相关信息。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的服务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
将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
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的坐席服
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客户投诉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本公司网
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专线、
书信、电子邮件等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所
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时间 公告内容
1
2009 年1 月22 日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00 八年第四季
度报告
2 2009 年2 月25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调整的公告
3 2009 年3 月3 日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其摘要(2009 年第1 号)
4
2009 年3 月10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基金托管人
名称变更的公告
5
2009 年3 月30 日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00 八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6
2009 年4 月20 日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二00 九年第一季
度报告
7 2009 年4 月27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
8 2009 年5 月23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兴业银行开通长信
双利优选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并与旗下其他基金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09 年6 月8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证券为我公
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2009 年6 月13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上海证券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11
2009 年6 月24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我公
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2
2009 年6 月24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为我公
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2009 年6 月24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江海证券、民族证
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4
2009 年6 月24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江海证券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09 年7 月1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6 月30 日旗下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江南证券为我公

2009 年7 月7 日
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7 2009 年7 月7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我公
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8 2009 年7 月7 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江南证券、安信证
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10 年1 月17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委托代理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三月四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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