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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瑞益债券A(0042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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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819920 | ||||||||
基金代码 | 004238 | ||||||||
公告日期 | 2017-09-12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调整基金赎回费率等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进一步丰富基金投资品种、完善投资策略同时确保风险控制,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旗下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决议通过《关于调 整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 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前后文对照表 页码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条款版本 内容 内容 1、P1-2,“前 言”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增加) 五、本基金完成此次变更生效后,其单一投资者持有 2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P3-6,“释义” 36、《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P8,“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予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827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9 日至 2017 年 2 月 27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 日生效。 本次变更注册后的《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 2017 年 X 月 X 日起正式生效。 4、P10-17,“第 六部分 基金份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3 额的申购与赎 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 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4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增加) 7、当日某笔申购申请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P18-24,“第 七部分 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6、P39-44,“第 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银行存款(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等各类存款)、债券回购、其他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 6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等因 素,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策略,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 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 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 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 性等因素,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 线策略、信用策略、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 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 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 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 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7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 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相对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 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 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 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 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 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 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 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 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 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 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 8 四、投资限制 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 资。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 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相对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 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 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 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 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 级、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 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 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 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10 五、业绩比较基准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 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1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 指数样本券涵盖央行票据、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在综合考 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 总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收益 率。 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 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行票据、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 高的中国债券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 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 12 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P45,“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合约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8、P46-50,“第 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增加)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3 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 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9、P51,“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P56-61,“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14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增加)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5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16 二、本基金赎回费率的下调 原赎回费率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30 天 1.00% 30 天≤T<90 天 0.20% 90 天≤T<180 天 0.10% 180 天≤T<1 年 0.05%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30 天 0.10% T≥30 天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议通过议案,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 下期更新的《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通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或登录本公司 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了解详情。 四、风险提示 17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 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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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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