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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盈鑫货币B(0051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816891
基金代码 005132
公告日期 2017-09-06
编号 4
标题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海富通盈鑫货
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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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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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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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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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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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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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
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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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
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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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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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或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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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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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料,并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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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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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
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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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
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
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
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
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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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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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
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在交易
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则相关的交收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
交易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 基金管理人
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
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
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合同终止时, 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
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
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
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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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未能按时
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
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
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
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人勾单),同
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
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
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
单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
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
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 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
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
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 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
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
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对应的交易中登公司不
支持取消交收,则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
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则基金管理人
自行承担交易失败职责, 基金托管人无义务进行垫款;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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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如资金不足,但占用托管行最低备
付金交收成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有关责任。并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
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因上述原因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
会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6)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
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
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
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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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申购、赎回、转换资金实行T+2 日内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 T+2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六)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
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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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
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
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
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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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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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
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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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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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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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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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交易日(自然日) ,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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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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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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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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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基金份额升级与降级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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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
备案手续。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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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定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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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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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且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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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且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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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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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
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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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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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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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
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
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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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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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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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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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二○一七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二○一七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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