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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00422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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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96732 | ||||||||
基金代码 | 004229 | ||||||||
公告日期 | 2017-08-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14日,即在2017年8月1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7年9月11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终止鹏华新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公告披露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披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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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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